政府有意允許非實體産品注冊外觀設計,以跟上設計領域的發展,更好保護地設計者的創意和作品。
産品外觀設計法(Registered Designs Act)在2000年通過。律政部兼財政部高級政務部長英蘭妮昨天在國會提出修正法案一讀,要擴大這類知識産權的法定保護範圍,使符合條件的非實體産品具有實體産品的知識産權效力。
所謂非實體産品是指那些可以被投影到任何表面或媒介,並具有實際用途的虛擬産品,例如激光投影鍵盤。
律政部指出,當下産品設計和科技日新月異,因此有必要對現有法令提出修正法案,以促進設計産業的發展,同時照顧消費者的權益。
根據産品外觀設計(修正)法案,産品顔色將被視爲一種設計元素。換句話說,設計者注冊外觀設計時,可注明産品形狀、組合、款式或裝飾外,其顔色也能作爲整體設計的一部分申請知識産權保護。
修正法案也闡明産品可以是工廠或手工制作,以便讓手作産品設計者有更明確的法律依據。
除了上述改變,産品外觀設計(修正)法案也提議,任何人委托他人創作的外觀設計,其設計擁有權將自動屬于設計者,而不再是委托者。
律政部明白,有設計者可能無意中失去設計擁有權,這麽做能給予設計者更多支持和保護。多個司法管轄區如英國已就相同法令做出類似修正。不過,委托者和設計者雙方仍可自由地簽訂合同,另行決定設計擁有權。
此外,産品外觀設計(修正)法案將放寬注冊前公開作品的限制。目前,設計者的作品只能在非常有限的情況下公開,如指定的國際商展,而且必須在公開後的六個月內提交注冊申請,否則他的作品會失去注冊資格。
修正法案若通過,設計者或從他那裏獲取有關資料的人要是公開作品,作品在接下來的一年內注冊外觀設計將不受影響。這同今年2月底在國會三讀通過的專利(修正)法案的放寬原則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