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瑜嶙 報道
控方擬定罪狀時有權調低控狀上列明的毒品重量好讓被告免于死罪,而這類罪犯最終獲得的刑罰往往偏低。最高法院上訴庭認爲這個判刑趨勢不符合國會嚴厲打擊毒品罪行的立場,法庭應視情況全面考慮不同刑罰。
馬來西亞籍被告舒文特尚木根(24歲)爲了賺錢替朋友運毒,2015年5月16日早晨,搭巴士從兀蘭關卡通關時被搜出身上藏有不少于836克大麻和不少于1025.7克大麻混合物。
濫用毒品法令規定,進口超過500克大麻或1000克大麻混合物的毒犯將面對死刑,控方最終決定控舒文特攜帶不少于499.9克大麻和不少于999.9克大麻混合物。
舒文特認罪後被判坐牢23年和鞭打15下,他去年上訴要求減刑。由大法官梅達順、上訴庭法官朱迪柏拉卡斯和鄭永光組成的三司雖已在今年初駁回舒文特的上訴,不過此案引起上訴庭對類似案件的關注。
獲減罪被告刑罰偏低
三司研究了多個案例後發現,罪狀獲減輕的被告刑罰偏低,大多集中在坐牢20年左右。根據法令,進口330克至500克大麻,或660克至1000克大麻混合物的被告,可被判坐牢20年到30年和鞭打15下;或終身監禁及鞭打15下。
昨天代三司發表判詞的鄭永光法官指出,在販運毒品的案件中毒品分量標示著被告可對公衆帶來的潛在危害,刑罰輕重應取決于分量多寡。不過眼下的情況並非如此,目前初犯者無論是被控進口330克或499.99克大麻,刑罰都相去不遠。
他說:“這個判刑趨勢也跟國會對毒品罪行采取的強硬威懾立場不一致。國會當初立法時設下的刑期從20年開始至30年,甚至可達終身監禁,所以法庭在制定恰當的刑罰時有責任全面考慮不同刑罰。”
首次爲販運大麻刑罰設指導准則
三司也首次爲大麻販運案的刑罰設下指導准則,分爲三個層級。以最高層級爲例,販運431克至500克大麻的被告,刑罰應介于26年至29年。
鄭永光法官解釋,沒把法定最高刑罰設爲最高層級的判刑起點,是爲了留下上調空間,好讓法官考慮被告的罪責及加重刑罰因素後斟酌恰當的刑罰。
控方應按所求刑期
調整控狀上毒品重量
與此同時,他強調,指導原則只是助法庭制定刑罰的起點,結果仍須視案情而定。往後控方若要減輕控狀讓被告免于死刑,應該以打算要求的刑罰爲依據對應調整控狀上列明的毒品重量,如此一來法官下判時無須再把毒品的實際重量列入考量。
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前天在國會上重申政府對毒品抱持的強硬態度,政府和人民必須齊心反毒。他指出,一些年輕人把吸毒視爲一種生活方式,即使有越來越多國家放寬對大麻等軟性毒品的管制,新加坡仍舊會堅守立場。
毒品新威脅的價值根源
社論刊第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