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靖豫 報道
一戶家庭的幼子要獨占武吉知馬洋房不果,改求高庭裁定其母1980年的遺囑無效,而是以1981年的爲准,讓他能繼承母親名下兩成的洋房權益。不過,他的訴求再次失敗。
昨天,高庭司法委員鄧碧雲發表判詞駁回幼子(76歲)的訴求,確認其母1980年的遺囑有效,讓他想獲得市值約1500萬元洋房的另外兩成權益的希望泡湯。
幼子擁有洋房四成的權益,原屬父母的另外四成由已故長兄的兩名兒子繼承,長兄的兩成則在他去世後由其六名子女平分。
判詞沒有透露這起官司訴辯雙方的名字。
根據判詞,幼子在2011年和2012年入禀高庭,要求已故雙親和長兄的遺産代表,把名下的洋房權益歸還。當時,他稱父母與長兄都只是信托人,代他保管洋房而已,促法庭判他是唯一的屋主或具有終身獨占洋房的權利。幼子自1966年以來就住在洋房。
不過,他敗訴。
2015年,幼子锲而不舍,再次入禀高庭,這一回挑戰其母1980年的遺囑無效。他稱,母親在1980年立遺囑時,受長兄和兄嫂擺布,也不明白及批准遺囑的內容。
1980年的遺囑把母親的兩成洋房權益,由長兄的一名兒子獨自繼承。
已故長兄的遺孀和其子(1980年遺囑受益人)在本案中被列爲答辯人。
反之,幼子促司法委員鄧碧雲,接受其母在1981年把洋房權益留給他一個人的遺囑。他稱,法庭應該承認1981年的遺囑,因爲它取代了母親1980年的意願。而且,當母親立1981年的遺囑時,明白且批准內容。
司法委員認爲新遺囑可疑
然而,司法委員鄧碧雲認爲,母親于1981年立遺囑的情況可疑。
司法委員接受辯方律師許廷芳質疑1981年遺囑的部分理由。幼子安排文盲的母親于1981年在兩周內簽署兩份內容有沖突的法律文件。她先簽下一份文件,確認她所擁有的洋房權益是代幼子保管,不屬于她的。兩周之後,她卻立下遺囑,把屬于她的洋房權益交由幼子繼承。
司法委員說:“我裁定,它們(上述理由)合起來構成極爲可疑的情況,讓人不能假定母親明白並批准1981年遺囑的內容。”
此外,司法委員注意到,幼子是1981年遺囑的最大受益人,也是他積極安排母親立下該遺囑。不僅如此,幼子在審訊中承認,母親並不明白她立下信托確認書及1981年遺囑的可能後果。
基于此,司法委員裁定1981年遺囑無效,以其母1980年的遺囑爲准。
何況,幼子2011年已就洋房權益與家人打官司,法庭當時已作出裁決,他如今挑戰母親與洋房有關的1980年遺囑的法律行動,等于濫用司法程序。
她說:“我裁定,現在的論點應在之前就提出。起訴人興起現在的訴訟,顯然是因他在先前的訴訟中沒有獲得有利于他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