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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令下 海事主管可下令清除船只殘骸

2021 年 3 月 12 日 良月貳叁

配合國際海事組織通過的兩項國際公約,兩個與海事汙染和海洋環境有關的法案昨天在國會三讀通過。

交通部長許文遠昨天爲商船(殘骸清除)法案(Merchant Shipping (Wreck Removal)Bill)提出二讀時說,新加坡的港口和水道是世界最繁忙之一,確保航行的安全和海洋環境的持續性至關重要。

這也是爲何我國要加入國際海事組織采納的內羅畢船舶殘骸清除國際公約(Nairobi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Removal of Wrecks),履行公約所規定的義務。

國際海事組織是于2007年5月采納上述國際公約,公約已在2015年4月生效,爲締約國在專屬經濟區清除對航運或海洋環境構成危害的殘骸,提供法律依據,並有權向船主索取搜尋、標記和清除殘骸的費用。

許文遠說,法令實施後將授權新加坡海事及港務管理局(MPA)海事主管,在確定某項殘骸具危險性,船主卻沒采取行動的情況下,可下令清除或即刻采取行動。

海事主管必須同時考慮航運的安全和保護海洋環境,以最實際和快速的方法清除。

此外,法令也限制船只進入或離開新加坡海港,除非它能出示證據,證明它已投保殘骸清除的保險。

汙染大海罰款增 刑期減

一旦發生海事意外,MPA將與船主和保險公司就清除工作和期限,進行密切合作和磋商。只有當船主和保險公司丟棄殘骸,或殘骸對航行或海洋環境構成危險,MPA才會接手處理殘骸。

另外,交通部第二部長黃志明昨天提出防止大海汙染(修正)法案(Prevention of Pollution of the Sea (Amendment)Bill)二讀。該法案昨天已三讀通過。

法令的修改重點包括:汙染大海的罰款額從1萬元提高到兩萬元,以起有效的阻嚇作用。不過,相關刑期將從兩年減至6個月,避免過度懲罰工作時抵觸汙染環境條例的船員。

法令的修改與國際海事組織所通過的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 Convention)相關。

這個公約將于今年9月8日正式生效,主要是防止船舶任意排放不同地緣的壓艙水及沉積物,造成水源夾帶病菌或非原生海洋物種,影響海洋環境與生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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