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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天,京東和劉強東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遞交的一些文件,無意中再次暴露了具體的持股情況,原來劉強東本人持有的京東股權,大部分已經轉移了,不在本人名下,而是轉到了“Max Smart Limited”。
劉強東與“Max Smart Limited”合計持有京東集團股權達16.2%,擁有78.7%的投票權,而其中“Max Smart Limited”持有14.8%的股權和73.1%的投票權,也就是說劉強東本人持有的股權非常的少,不足2%。而Max Smart Limited實際上是劉強東成立的家族信托。
現在越來越多有錢人變得聰明,他們通過家族信托,轉移資産。放在信托裏面的資産,從此之後就不再屬于本人,即使碰上了官司,遇上了債務,或者離婚,信托裏的資産都不受影響。
相信東哥此舉並不是僅僅擔心離婚吧,畢竟信托還有很多作用。
爲什麽信托有這樣的作用呢?
簡單的說,當某人(委托人)成立了信托之後,把資産轉入信托,這些資産就只屬于信托,跟自己沒有關系了。在法律上信托是一個獨立的第三方,既然資産已經屬于信托,就不再屬于委托人。因此委托人離婚,需要進行資産分割時,就只需要就其名下資産進行分割。
看來,有錢人之所以成爲有錢人,是有原因的。
03,債務和官司
很多老一輩的企業家,因爲在市場經濟的初期階段,各種各樣不規範的行爲,行走在灰色地帶,好不容易把企業做大了,卻可能碰上官司。
類似的案例不少,等他們重新回到社會,自己創辦的企業,早就已經破産或者屬于別人。
現在的很多企業家,有更好的法律意識,也更加潔身自好,但是法律上的風險確實好不減,甚至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合理的利用家族信托,尤其是離岸信托,可以很好的保護自己辛辛苦苦創辦的企業。
有網友會問,既然把股權都放到了信托,不再屬于自己,那麽公司豈不是也不再屬于自己了嗎?
在實際操作上面,雖然比較複雜,但是簡單的說,卻很容易明白。企業家可以將自己所持的所有的股權都轉移到成立的信托裏,也就是說由信托來擁有這家企業,但同時信托授權企業家代爲行使投票權。所以自己還是對這家公司有控制權。
以京東爲例,信托擁有73.1%的投票權,這些全部都可以委托劉強東進行投票。
至于企業是不是還屬于這一類企業家,其實關系不大,因爲在成立信托的時候,同時也可以約定,自己或者家人可以定期從信托獲得相應的受益。
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合理的避免官司或者債務對于資産的侵蝕。
05,信托,不僅僅是爲了增值
在中國很多人的眼裏,信托其實就是一種投資理財,其實,大家平時接觸的只是信托公司發行的理財産品。
上面說的這種離岸信托,基本上主要目的都不是爲了增值,以劉強東的信托爲例,主要是爲了隔離市場防範風險,受托人不管有多好的投資理財能力,可能也不如劉強東自己想辦法把京東做得越大越強,從而獲得股權方面的增值。
其實對于有錢人來說,每年的收益率從10%變成20%,甚至更高,都不是最重要的。
最重要的是要保護自己的資金,資産不要從100%變成50%甚至0%,而這個才是離岸信托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