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瑜嶙 報道
一名特許會計師當挂名董事替外國犯罪團夥在新加坡開公司洗黑錢,數家本地公司因此受騙。本地首名“商業錢騾”上訴後刑罰獲減半,高庭推翻原有判決,並爲這類案件設下判刑標准。
控方前年以七項控狀讓被告阿都甘尼(52歲)受審,他去年被判監禁26個月又四個星期,出獄後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高庭法官陳成安在昨天發表的93頁判詞中,改判他坐牢12個月和罰款5萬元,五年禁制令維持不變。
這些控狀包括六項讓公司轉移贓款,以及一項抵觸公司法令的罪名。
阿都甘尼是本地第一名因開設公司洗黑錢被治罪的“商業錢騾”(corporate money mule)。他在2003年開設公司爲中小企業提供文書服務,2011年12月經羅馬尼亞女子納迪亞牽線,替未曾謀面的男子西瑪成立名爲World Eastern International的公司。
阿都甘尼雖被列爲公司“常駐董事”(resident director),但無權動用公司的大華銀行(UOB)戶頭。
犯罪團夥在2012年4月至5月間利用這個戶頭洗黑錢,來自新加坡和奧地利等國的六家公司及個人被騙,誤把約32萬2000美元(約40萬新元)彙給World Eastern 。同一期間,也有近64萬美元的贓款經由同一個戶頭流向海外。
大華銀行先後發出七份彙款召回通知書,阿都甘尼把文件掃描後電郵給納迪亞,但對方並未回複。同年6月,其中一家本地公司的負責人上門要求阿都甘尼歸還彙款。
阿都甘尼就被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陳成安法官駁回他的罪成上訴時說,被告見到周遭發生的事情時,就應該去探究是否有人通過公司從事非法活動,但他卻置之不理。
至于刑罰的部分,高庭則借由這個機會爲此設下一套判刑基准。在這個框架下,若公司被發現進行違法活動,公司管理人員(officer)所須承擔的罪責取決于他的犯罪意圖。根據法令,最高刑罰爲坐牢10年和罰款50萬元。
罪行最嚴重的要屬那些允許或縱容公司犯罪的人,他們可被判坐牢最長10年;其次,行爲魯莽以致公司犯罪者,可被判坐牢最長四年;行爲疏忽者則可面對最長兩年監禁。
法官也指出,若只是單純的疏忽,不涉及貪圖私利、造成他人嚴重損失等加重刑罰因素,罰款便已足夠。
法官認爲,被告最初只是疏忽,不過當他看見銀行在第四封召回通知書中列明那是一筆“欺詐彙款”後仍不聞不問,從那時起他的罪責便從疏忽轉爲魯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