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憲法對執法者和立法者的約束主要是由司法部門來實施的,這就是司法審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宣布議會和行政機構的所作所爲不合法。
美國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曾在其《法官能爲民主做什麽》一書中提到一個他經常被其他國家的法官、律師和學生問到的問題:“雖然美國最高法院並非民選産生,總統、國會以及普通民衆爲何要遵循最高法院的判決呢?”這個貌似天真的問題問出了很多國家尤其是法制不健全的第三世界國家民衆的心聲。仔細想想,大家都是人,都有一雙眼睛、兩個耳朵,憑什麽要聽那幾個大法官的?
如果說平民百姓無權無勢必須遵紀守法,那總統是三軍統帥,國會掌握財權,相比之下,聯邦法院既沒有槍也沒有錢,只有幾百名赤手空拳的法官,怎麽可能和另外兩個強勢機構平起平坐呢?怎麽能保證司法體系的獨立決策不受行政和立法機構的幹擾呢?
傑斐遜總統
與行政機構、立法機關長達一百多年的糾葛,嚴格意義上來說只是保住了聯邦法官們的鐵飯碗,使他們不至于被輕易地下崗待業,但是要讓法官們成爲從普通民衆到政治精英都信服的最終判官,光憑終身不失業,沒有後顧之憂是遠遠不夠的。更何況美國是聯邦制,美國的司法體系不僅包括聯邦法院,還包括50個州、哥倫比亞特區和5個屬地的分立法院系統。州和地方法官多數都不是終身制,其産生方式包括州長任命、全民選舉和立法機構選立,而且多數任期有限,50個州僅有3個州規定法官終身任職。
那麽,政治精英對法院的遵從是因爲法官永遠正確嗎?那到不一定,不少美國的州和地方法官是靠選舉出來的,這可以避免州長和地方主官在任命時任人唯親,但也提高了司法腐敗的可能性。“拿人手軟,吃人嘴短”,爲得到資助或利益集團支持,法官在判案時可能會身不由己,傾向于自己的“恩人”和“金主”。20世紀80年代,美國聯邦執法機構對芝加哥地方法院系統發起一次清查行動,結果17名法官被逮捕,其中15名被判有罪。2014年1月,費城一個地方交通法院被一鍋端,9名法官都因爲涉腐被捕。
聯邦最高法院呢?是不是沒有被解雇之憂就能不偏不倚、公正廉明?似乎也不是。1857年德雷德·斯科特訴桑福德案中,大法官定黑奴德雷德·斯科特沒有公民權,被很多人視爲美國內戰的導火索;1896年普萊西訴費洛森案中,最高法院判決種族隔離並不違憲,導致種族隔離政策延續了半個世紀;1944年美國訴訟案中,法院判決羅斯福總統戰時“以集中營安置日裔美國人”的做法合憲,給美國憲政史留下了一個巨大的汙點。
特朗普祝賀卡瓦諾大法官
更爲重要的原因是,美國法院兩百多年來努力守護《美國憲法》所強調的個人自由和權利、地方自治、限制政府濫用權力、限制民粹主義等理念。正是對這些美國立國精神的忠誠,塑造了民衆對法院的信任。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雖然政見和意識形態傾向未必一致,但基本上都是一群拿著放大鏡對著法律條文咬文嚼字的“書呆子”,對憲法具有堪稱“原教旨主義”式的情感,他們對法律字斟句酌的嚴謹程度簡直令人難以置信。
比如,在2009年赫林訴美國案中,法官們雖然肯定了非法證據排除原則,但卻裁決如果警察並非蓄意違法或者錯誤程度有限,即使是程序上有漏洞的證據,也不能排除。
又比如,在2010年佛羅達州訴鮑威爾案中,法官們雖然肯定了嫌疑犯有律師不在場時保持沉默的權利,但又指出警察未必需要一字一句拷貝米蘭達案的判決原文,只要表達出嫌疑犯“被訊問前有權隨時見律師”的大意就行。
再比如,在2004年克勞福德訴華盛頓州案中,就被告是否有與證人“面對面”對質的權利,大法官們就如何诠釋《憲法第六修正案》展開了激烈辨論,最後重新肯定了“爲避免政府濫權,證人庭外陳述不可取代出庭作證”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