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司法委員指出,閉路攝像畫面顯示,女子在離開夜店時處于毫無意識的狀態,她的同事和夜店職員也都證實了這一點。醫生憑女子的血液酒精濃度和錄像證據,認爲她在案發時不省人事,不太可能同意跟人發生關系。
雖然女子醉得無法記得發生了什麽事,不過高庭認爲種種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把女子帶回家強奸,他稱女子自願和他發生關系的辯詞“令人難以接受”。
被告王順興(40歲,譯音)經過審訊後,昨天被裁定強奸和虜拐兩項控狀罪名成立,案件展期下判。
2014年案發時,王順興正在受訓成爲燃油測量員;當時22歲的女子是一名大學生,事發前兩個月開始到王順興朋友開設的餐館實習。
高庭司法委員艾迪阿都拉指出,閉路攝像畫面顯示,女子淩晨約4時離開夜店時處于毫無意識的狀態,她的同事和夜店職員也都證實了這一點。醫生憑女子的血液酒精濃度和錄像證據,認爲她在清晨4時至6時30分被發現前這段時間不省人事。
心理衛生學院高級顧問醫生郭松早前供證時推斷,女子案發時每100毫升血液含有210毫克至254毫克的酒精,需要八小時至10個小時才會恢複精神運動機能,不太可能同意跟人發生關系。
司法委員說:“除了郭醫生的證詞,來自女子父親、執勤警員、男友和女子本身的證據,都讓人難以接受女子當時有能力同意跟被告發生關系……我因此拒絕被告給予的事發版本。”
2014年7月24日淩晨約1時,女子到若錦街(Jiak Kim Street)的Zouk夜店跟幾名同事和王順興會合,一群人約好替一名即將回鄉的同事舉行歡送會。
約三小時後,王順興把酩酊大醉的女子載回他武吉知馬上段的黑白洋房住所。同日早上約6時30分,女子的男友利用手機定位功能找上王順興家,發現女友躺在王順興床上,叫她也沒反應,需要他半拖半抱把她帶回家。
根據女子的證詞,她神志不清,只記得一些零散的片段,不知道當晚發生了什麽事。
不過王順興辯稱,女子案發前背著男友和他發展“地下情”,女子主動提議要到他家去,兩人親熱時她也沒有推拒。
控方促高庭令被告賠償女子
針對這一點,司法委員認爲,沒有證據證明他和女子間存在親密關系,即使真的有這層關系也無法推翻一系列顯示女子未曾同意跟他性交的證據。此外,遇上伴侶不省人事時,被告辯稱的關系已變得無關緊要。
司法委員也說,雖然無法證實被告灌女子喝酒或有預謀地把她帶走,但他確實趁女子醉酒時占她便宜,在離開夜店後萌生侵犯她的念頭。
另外,控方昨天罕見地表示之後將陳詞促請高庭下令被告賠償女子的損失,包括醫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