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過去曾反對采納口供錄像,認爲這並非萬無一失的做法,但在謹慎衡量其利弊後,立場已有所改變,並在日前展開公共咨詢,以在落實新措施前,確立口供錄像的法律效力。
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昨天在義順舉行的社區活動場邊,談及擬議的刑事程序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修正內容。
律政部本月24日展開一個月的公衆咨詢,公布有關刑事程序法和證據法(Evidence Act)的50項修訂建議,包括允許調查人員攝錄盤問嫌犯和證人的過程。
尚穆根也是義順集選區議員。他說,多年來國會對于口供錄像能否達到理想效果的討論,一直存在兩個觀點,而執政黨和反對黨的律師議員都曾提出建議,希望政府采納攝錄口供的做法。
他說,警方和總檢察署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口供制度後,認爲口供錄像在我國應該行得通,而決定付諸行動。
尚穆根說:“整個落實過程需要分階段和花一點時間完成,因爲有關當局需要打點後勤工作,還需要培訓盤問者。”
根據擬議的新條例,調查人員一般可按情況決定對口供進行筆錄或攝錄,僅有一些指定罪行將強制攝錄。
錄像將協助法庭就盤問過程,以及盤問者和被盤問者的舉止,判斷有關口供可否受理及其重要程度。
尚穆根說,律政部提出的修訂建議影響範圍廣泛,而且都經過長時間的深思熟慮,尤其是對弱勢受害者的保護。其中一個例子,是從報案階段就自動禁止泄漏受害者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