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的說吧,在美國,總統不是各州州長的上司,州長不是市長的上司,市長不是鎮長的上司,鎮長也不是各家各戶的上司——上下級,只存在于“本府”之內,州長領導的只是州政府內各級官員,超出州政府就不歸他管了,所以紐約州州長只能管紐約州的事務,制定紐約州的各項政策,但屬于紐約市內的行政也罷、法律也罷,州長都無權插手。同樣,紐約市長也就管管純屬紐約市的事務,他跑到紐約郊外的小鎮去,也得尊重那個鎮長,因爲人家根本也不歸他管。
同時,每一級行政區域,除了行政長官外,還都有議會——國家有國家議會,即參議院和衆議院,州有州的議會,有一級議會的,大多數也是參衆兩院制;市有市議會,縣有縣議會,鎮也有鎮議會。不過據我所知,市縣鎮三級議會一般都是只有議會,即一級,不分參衆兩院了——對行政長官最直接、最正面的權力制約者是各級議會,而任何一級的議會議員也都是本地區選民選出來的。
對行政長官,選舉不選舉的權力在選民,但要撤職,只能靠彈劾,彈劾的權力在議會。
說明一下,上述關于美國各級政府所轄警察的權屬關系問題的分析,懶得查閱資料了,我的依據都來自好萊塢影視劇,有錯請指正。
美國總統、州長、市長沒有什麽上下級關系。都是本選區選民選出來的,對選民負責。州長不是總統任命的,州長不需要聽命總統,即使州長出處反對總統,總統也不能對州長怎麽樣。所以,你做你的總統,我做我的州長,誰也不用看誰面子,聽誰的。
而美國聯邦政府是由總統領導的,所以由總統任命的,聽命于總統。總統覺得誰幹得不行,幹得不對,那就讓誰滾蛋。所以,他們是上下級關系。同理,市長與市政府各部門也是上下級關系,可以任命警察局長、財政局長、衛生局長等。總統也沒有權力去提拔和任命一個州官員或者市官員。但是總統可以說服某個州政府官員從州政府辭職,然後到任命他爲聯邦政府官員,甚至提名爲部長和國務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