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TC●訴訟案
工人黨和FMSS強調,他們的行爲並沒導致阿裕尼—後港市鎮理事會蒙受虧損;而作爲市鎮會人員,他們受市鎮會法令保護,只要是秉持誠信行事,不能對他們個人展開訴訟。
阿裕尼—後港市鎮理事會前管理代理FMSS就市鎮會獨立委員會的訴狀提出反駁,指市鎮會委任FMSS爲管理代理是爲了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同被列爲答辯人的工人黨議員也進一步指出,他們爲了化解可能的利益沖突,已制定額外的監管措施。
FMSS和工人黨議員強調,他們的行爲並沒有導致阿裕尼—後港市鎮理事會(AHTC)蒙受虧損,而作爲市鎮會人員,他們受市鎮會法令保護,只要是秉持誠信行事,不能對他們個人展開訴訟。
市鎮會所委任的獨立委員會上個月21日入禀高等法院,向數名市鎮會理事追討超過3370萬元,並指這些理事違反受托和應盡的責任。市鎮會指工人黨秘書長劉程強和主席林瑞蓮設立了一套有問題的系統,讓受委的前管理代理FMSS和負責人得以從中牟利。
獨立委員會的訴狀提到,侯文芳和丈夫盧仲明設立FMSS,但侯文芳卻同時是市鎮會副秘書,盧仲明則出任市鎮會秘書一職。
對此,工人黨議員在本月15日向高庭提呈的答辯書中指出,由管理代理公司的職員代表市鎮會批准支付給管理代理公司的款項是業內的標准做法。
工人黨說,人民行動黨2011年大選前負責阿裕尼市鎮會時聘用的管理代理公司CPG,該公司董事經理蔡隆川同時也是市鎮會總經理,並代表市鎮會批准支付給CPG的款項 。
他們曾向蔡隆川了解該采取哪些額外措施化解可能的利益沖突,並都一一落實了。此外,市鎮會在2011年9月的會議上也進一步規定,支付給FMSS的所有款項需獲市鎮會主席或副主席簽名,而這兩人皆非FMSS利益相關方。
工人黨強調,FMSS管理代理合約終止後,獨立會計師KPMG也沒有找到任何違反市鎮會財務條例(TCFR)或上述規定的付款。
侯文芳和FMSS前天通過代表律師提呈的答辯書也披露,林瑞蓮曾在2011年5月30日後的一次會議上,“促請和嘗試說服CPG繼續履行合約至2013年8月,但遭CPG拒絕”。
獨立委員會指盧仲明和侯文芳違背受托責任。
對此侯文芳在答辯中說,她和丈夫分別受委市鎮會副秘書和秘書是出于“行政便利”,應市鎮會的要求擔任職務。不過,侯文芳強調,她和丈夫雖然受委任職,但不是市鎮會成員。
答辯書中寫道:“盧仲明和侯文芳雖然出席市鎮會會議,但沒有投票權,而是遵照(市鎮會)的指示行事……他們時刻都如實和秉持誠信行事,也向市鎮會理事聲明他們在FMSS的相關利益。即便如他們所否認的存在利益沖突,他們不承認他們的行爲導致市鎮會蒙受損失。”
答辯書中也說,市鎮會擁有合適的付款系統,也沒有不當付款給其他相關方或第三方。
建屋局要求旁聽聆訊
另一方面,總檢察署代表建屋發展局致函高庭,要求法庭准予建屋局人員或代表律師旁聽所有與本案相關聆訊。
總檢察署說,建屋局是訴訟的利益相關方,因爲案情關乎阿裕尼—後港市鎮會追討過去不當的付款。
據了解,工人黨答辯人已通過代表律師反對這項請求。
工人黨五大反駁
反駁①:前管理代理早已表明去意
●指控:
林瑞蓮和劉程強被指在2011年5月已代AHTC決定,指示盧仲明和侯文芳成立FMSS,而且不用招標就委任FMSS當“一年過渡期”的管理代理,同時委任盧仲明爲AHTC的總經理或秘書、侯文芳爲AHTC副秘書。
林瑞蓮和劉程強也被指刻意做出失實陳述,包括指CPG有意解除合同、時間緊迫等,以說服其他市鎮會理事在2011年8月4日的會議上同意不用招標就委任FMSS,但其實他們可繼續保留CPG爲管理代理。
●反駁:
林瑞蓮和劉程強說,盡管CPG管理阿裕尼市鎮會的合同要到2013年7月底才截止,但CPG早已表明從2011年8月起,不願繼續擔任管理代理。CPG當時也通知說提供市鎮會管理系統的AIM公司有意在同年7月31日終止合約。
劉程強說,要從零開始研發系統需至少18個月,但單爲管理代理招標就要約兩個月,意味著新代理只有少過一個月可引進新系統或提升後港市鎮會的系統。
劉程強根據以往市鎮會交接的經驗,擔心可能會出現問題,因此才在2011年5月19日發電郵給侯文芳,表示他和林瑞蓮希望FMSS盡快成立。
反駁②:付款FMSS監管措施充足
●指控:
付款制度有許多缺陷,沒有足夠的監督檢查,這導致好些弊端,例如作爲FMSS董事的侯文芳可開發票給AHTC,然後身爲市鎮會總經理的她又可以批准付款等。林瑞蓮和劉程強被指“允許一個可讓侯文芳和盧仲明中飽私囊的付款制度被設立”。
●反駁:
所有給FMSS的付款,無論金額多少,都必須市鎮會主席或副主席聯合簽名。議員們也定期和FMSS開會,並會到區裏視察,確認FMSS服務達標才付款。
林瑞蓮和劉程強指出,管理代理員工代市鎮會批准付款給管理代理是“市鎮會業內標准做法”,就如此前同時擔任CPG董事經理和阿裕尼市鎮會總經理的蔡隆川,也代市鎮會批准付款給CPG。
反駁③:
增聘人手等費用
導致須支付較高管理費
●指控:
支付給FMSS和FMSI的費用太高。根據指控,3371萬7535元“屬不當付款”。
單是管理代理費,FMSS在擔任管理代理的第一年,市鎮會就多付51萬多元,比起如果由CPG繼續當管理代理高出約10%。第二年在算入通貨膨脹之後,若由CPG繼續當管理代理,市鎮會可省下74萬6000元。
●反駁:
林瑞蓮和劉程強說,首年合約內,管理代理費沒有報大數,其中除了管理費用,也包括FMSS接管的後港市鎮會員工工資,以及增聘AHTC員工的費用。
管理費方面,數額則與CPG管理阿裕尼集選區所會收取的費用一樣。
他們也指出,CPG若繼續當管理代理,難保它願意把合同範圍擴大至後港區,也未必會接管後港市鎮會原有員工。
由于CPG已表明不願繼續當管理代理,林瑞蓮和劉程強認爲,AHTC沒有適當的理由,按CPG收費去計算AHTC可省下的管理代理費。
反駁④:價高業者得標因爲表現佳
●指控:
AHTC頒發的10個建築項目沒有分別招標,也未必選用最低標價者。
AHTC通過一次性的招標,預先選出兩家顧問公司LST Architects(簡稱LST)和Design Metabolists(簡稱DM),由它們協助管理不同項目。
結果,AHTC把所有10個項目都交給要價較高的LST,其中七項的決定沒有充分地解釋或沒記錄原因,導致AHTC須承擔279萬4560元的額外費用。
●反駁:
這是因爲根據以往的合作經驗,DM的效率明顯不及LST,屢次導致工程延誤,殃及居民。
AHTC招標時,只有這兩家公司投標;劉程強沒有參與評估過程。據林瑞蓮等人了解,AHTC與其他市鎮會,包括由人民行動黨管理的阿裕尼市鎮會的做法相同。
反駁5:FMSS負責人關系“公開”
●指控:
林瑞蓮和劉程強被指,雖然知道FMSS由盧仲明和侯文芳夫妻擁有,卻沒披露這層關系,也沒有討論委任兩人爲AHTC秘書和副秘書可能引發的利益沖突。
FMSS于2011年5月15日成立,盧仲明原是擁有50萬股的唯一董事;股份在隔月分拆:盧仲明持50%股權、侯文芳20%。
盧仲明在2015年6月27日過世,侯文芳是兩名遺産代理人的其中一人。
●反駁:
侯文芳曾任後港市鎮會總經理,而盧仲明是市鎮會長期合作的承包商。多數受委理事其實已認識盧仲明和侯文芳,或共事過,因此都知道兩人是夫妻,以及侯文芳在CPG完成合約後會在某個崗位上與AHTC有關聯。
根據2011年5月的電郵往來和會議記錄,林瑞蓮和劉程強就夫妻倆受委可能産生的利益沖突已進行“長時間”的討論,並也曾向蔡隆川了解要如何化解沖突。
侯文芳在答辯中說,她和丈夫分別受委市鎮會副秘書和秘書是出于“行政便利”,應市鎮會的要求擔任職務。她和丈夫雖然受委任職,但不是市鎮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