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有留意面簿的網民肯定在今年10月有留意到這篇題爲《工人黨領袖有多糟》的文章在網上流傳:
這篇文章當時在網絡上流傳,也讓不少人腦裏出現一大問號:審計署每年都會發表財政年度審計長報告,那些被點名管理出現疏漏的政府部門或法定機構,他們的問題沒有工人黨阿裕尼-後港市鎮會的問題嚴重嗎?有沒有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呢?
這篇文章得出的結論是,有好幾個政府部門都出現管理疏漏,有部分涉及的資金甚至比AHTC案的資金還要龐大,但無需面對官司或可能破産的局面。
(如果忘了AHTC案的重點,可以看看這篇題爲《市鎮會起訴工人黨三巨頭:自肥“自己人”榨取居民血汗錢》的文章刷新記憶。要點是:工人黨前秘書長劉程強、秘書長畢丹星、主席林瑞蓮等人被指違反受托和應盡責任(fiduciary duties),遭索償超過3370萬元。)
文章作者認爲,工人黨幾位頭頭確實應該在法庭上爲公款管理不當而做出解釋並扛責,但同時也質問,何那些涉及政府部門或法定機構的疏漏行爲,就可以草草了事呢?
這篇文章讓人印象深刻,因爲它圖文並茂且簡單扼要的傳達信息。例如,文章指出,國家公園局以時間緊迫爲由而取消競標程序,直接頒合同給一家公司。又例如,衛生科學局有五份總值2500多萬元合同是在投標書資料不齊或不准確的情況下獲得。這一些疏漏,和阿裕尼-後港市鎮會理事被指管理不當的行爲很相似。
相信有不少蟻粉也是帶著同樣的疑問,去閱讀今天《海峽時報》的這則新聞:
Wrong to compare PA lapses to those at AHTC: Chan Chun Sing (陳振聲:拿人民協會的疏漏和阿裕尼後港市鎮會的疏漏比較是不對的)
陳振聲:人民協會的疏漏和阿裕尼後港市鎮會的案件沒有可比性
據報道,貿工部長陳振聲昨天以人協副主席的身份,代表文化、社區及青年部回答反對黨工人黨後港區議員方榮發的提問時,指出兩者不可相提並論。
人協爲何會被點名呢?
因爲審計署在2017/2018財政年度審計長報告中質疑一些妝藝海外采購收據的真實性,也發現負責職員自掏腰包到海外作最後付款和獲取現金收據時,都沒同事陪同。由文化、社區及青年部高級職員帶領的獨立調查小組針對這些事務展開調查,並已完成調查。
陳振聲說,人協已報警處理,也會完全配合警方的調查。
面對方榮發步步追問,陳振聲一再像專業會計師那樣抛出幾個專業術語並重複童言得論述,但一直無法把局面打得更開、更具高度。兩人來來回回交鋒了約20分鍾。
在答詢過程中,總理熱門接班人選之一的陳振聲主動提及說,“這個(人協)情況和方先生所熟悉的其他案件(暗指阿裕尼後港市鎮會案件)相當不同”。爲了進一步佐證,他還列出三大不同點:
1、AHPETC的賬目不可靠,政府的賬目可靠,即便能揪出疏漏行爲。
審計署在2015年審計阿裕尼—後港—榜鵝東市鎮會(AHPETC)後得出的結論是,無法確保對方的賬目可靠准確,以及是否妥善使用、記錄與管理公款。
2、AHTC的賬目顯示處處缺乏管控,政府賬目有規則(rules)可確保行爲受監督和制衡。
審計公司KPMG的報告指出,AHTC的賬目在管理和財務管控等多個主要領域,存在管控不及格的現象,過程長達五年。
3、政府機構針對審計署報告揭露的疏漏行爲,對相關人員采取問責行動,一旦可能涉及違法行爲將采取更嚴厲行動。
審計署在2014年揭露國家圖書館可能存在采購方面的不當行爲,案件交由警方處理,一位前工作人員被控貪汙。
陳副主席提的三大點“濃縮版”:
- 可靠(政府) VS 不可靠 (AHTC)
- 有規則 (政府)VS 無規則 (AHTC)
- 自覺采取行動(政府) VS 沒自覺采取行動(AHTC)
網民都聽懂了嗎?能接受部長的解釋嗎?
陳部長費勁解釋,網民似乎“抓無球”
如果從面簿上的反應判斷,應該是“抓無球”,或拒絕接受。對一般人而言,都是公款管理不當,都是項目發包不符合程序,那都是同類行爲,都應該被輿論當靶子來打、被媒體高調地報道。
這個說:“這(陳振聲的談話)是2018年結束前的笑話。”
這個說:“太明顯了,雙重標准。一個是支持行動黨的,一個是反對行動黨的。” (這樣的留言不少)
這網民幽默風趣地點到重點:“如果你明白,就無需再解釋,如果你不明白,再多的解釋你也不會明白。”
說得好。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
相信體制的人,你無需解釋,他就猛點頭說政府好。反體制的人,你怎麽解釋,他都當你耳邊風、講官話。看到陳副主席一再重複說辭,又原地踏步且打不開局面,感覺真有些吃力。要清楚說明,AGO揪出政府部門和機構的審計錯誤和AHTC的案件很不同,肯定不是20分鍾就能解決的事。
畢竟,代表政府發言的部長不僅需要懂得專業的會計知識,而且還要向民衆傳遞一個重要的政治信息:反對黨工人黨那幾位頭頭面對的不是一場“政治迫害”。
或許,蘋果和蘋果、橙和橙擺在一起更有可比性。不妨拿一個行動黨管轄的集選區市鎮會賬目來展示說明一下。比如說,宏茂橋市鎮理事會前總經理被控貪汙,它的賬目還是符合陳副主席說的那三大原則嗎?(或者可在案件下判之後展示說明?)這樣的對比或許更具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