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審理案件的醫理會紀律審裁庭指出,不同的制裁會對公衆及該醫生有不同後果,希望醫理會能考慮制定一份指導原則。
林靜雯 報道
一名普通科醫生因沒有及時把患有眼疾的病人轉介給專科醫生,被新加坡醫藥理事會罰款三萬元。負責審理案件的醫理會紀律審裁庭指出,本地對違例醫生采取紀律處分缺乏指導原則。
醫理會紀律審裁庭昨天發表審訊報告說,不同的制裁如吊銷行醫執照、罰款或譴責等,會對公衆及該醫生有不同後果,因此有根據先例及政策考量的指導非常重要,才能讓醫生知道他們行爲失當的嚴重性。
紀律審裁庭希望醫理會能考慮制定一份指導原則。紀律審裁庭指出,這將能確保紀律審裁庭和法庭的判決,與醫療專業人員如何看待專業不當行爲是一致的。
醫理會是在2013年5月28日接獲有關普通科醫生沈觀順(53歲)的投訴。他在惹蘭登那加第652座組屋的Alliance Clinic & Surgery行醫。
2010年6月16日,沈觀順診斷一名病人的左眼患有角膜潰瘍,但他沒有馬上將病人轉介給專科醫生。他只告知病人角膜潰瘍很小,不會影響視力,並建議她病情若沒好轉,可回來複診,到時才轉介給專科醫生。該病人過後接受角膜移植手術,但左眼只剩下兩成視力。
紀律審裁庭在去年3月24日、9月9日、今年1月13日及8月18日進行審訊,對沈觀順沒有及時把病人轉介給專科醫生提出控狀,沈觀順也已認罪。
紀律審裁庭說,在吊銷醫生的行醫執照前,須有至少一個或更多因素存在,當中包括嚴重和直接違反有關規定以及或法定規定、對病人造成的任何疼痛或傷害的負面影響,以及具有不誠實的因素等。
但紀律審裁庭指出,這些因素很廣泛,須考慮到每個因素都有不同的嚴重程度,過去也曾發生“特殊情況”,導致紀律審裁庭和法庭決定不吊銷執照。
紀律審裁庭做出裁決前,曾參考多起案件先例,也考慮到英國醫療專業人員審裁庭(Medical Practitioners Tribunals)根據的制裁指導原則(UK Sanctions Guidance)。
該指導原則是由審裁庭的一組領導人員與綜合醫藥理事會的工作人員制定,其中規定每種制裁的理由,以及可導致各種制裁的廣泛因素。
兩個原因不吊銷執照
沈觀順案件中,紀律審裁庭考慮到這些因素後,根據兩個原因認爲吊銷他的行醫執照並不合適。
一個原因是,盡管沈觀順決定要多觀察病人情況幾天是錯誤的,專家卻對他該如何處理病人有不同意見,因此紀律審裁庭無法得出他是否該在同一天將病人轉介給專科醫生的結論。
此外,沈觀順已有意將病人轉介給專科醫生,因此並無證據顯示他是故意延遲轉介,以從中獲利、出于惡意,或是完全無視病人情況。
紀律審裁庭也認爲沈觀順沒有馬上將病人轉介給專科醫生,與病人之後進行的手術之間,沒有明確的因果關系。
該病人也在沈觀順診斷出她有眼疾的隔天,由另一名普通科醫生轉介至新加坡中央醫院。她在2010年7月3日病情稍微好轉後出院,但左眼角膜浸潤(corneal infiltrate)卻仍擴大,因此在7月21日接受角膜移植手術。
因此,紀律審裁庭認爲並沒有足夠證據,顯示病人的傷害是因爲沈觀順沒有及時將她轉介給專科醫生。因此,紀律審裁庭判他罰款三萬元,並給予譴責,還須寫保證書以確保不會再犯,並承擔審訊所有開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