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時受害女生未滿14歲,約四年後她上理工學院,才向講師和輔導員抖出教練的所作所爲,過後報警。
13歲女生聲稱被57歲跳繩教練多次性侵和強奸長達兩年多後,決定停止與對方來往。約四年後她上理工學院,才向講師和輔導員抖出教練的所作所爲,過後報警。
現年59歲的被告嶽羅傑(Roger Yue JR,譯音),去年1月在國家法院被控48項控狀,但他不認罪,昨天在高庭展開審訊。
如今已22歲的女生(職業不詳),昨天以第一個控方證人身份清堂供證。
被告的控狀包括強奸未滿14歲少女、性侵16歲以下少女、與女生發生猥亵行爲抵觸兒童與青少年法令等的罪名,案發于2008年10月至2010年7月,女生當時只有十三四歲。
他被指多次跟女生發生關系,也要女生爲他口交,拍下她的裸照,甚至把異物侵入女生私處。
在全島各處發生性關系
兩人發生性關系的地點在全島各處,從東部至西部,包括白沙公園沙灘、裕華園七層寶塔、星和園涼亭、學校的課室和樓梯口、裕廊山瞭望台、廢棄建築、泳池和天橋下等。
根據控方開庭陳詞,在西部小學念書的女生是跳繩隊成員,2005年認識到學校教跳繩的被告。
被告後來邀請女生加入他私下教導的跳繩競技隊,也邀女生協助他在一些學校的跳繩活動。
2010年底,女生決定終止與被告的來往。她後來向理工學院講師和輔導員傾訴,2014年4月報警。
控方將以其中七項罪行進行審訊,剩余41項暫時擱下。
它將傳召15個證人,證明被告在他于淡濱尼開設的健身室(已停業)、淡濱尼組屋住家和學校,兩次強奸女生、兩次要女生爲他口交,三次以異物侵入女生私處。
控方將提呈被告當年5月的口供書,該口供書與女生的說法吻合。心理衛生學院精神科醫生也將供證,指被告在2014年8月和9月接受檢查時,承認了一些與口供書關鍵內容相符的行爲。
控方也將引證,2015年8月警方押送被告到他家搜證調查時,被告也再度向警方承認一些行爲。
根據法律,與未滿14歲少女發生關系,即使得到女生的同意,也一概以法定強奸論。
被告的控狀中,法定強奸罪的刑罰最重,可判長達20年監禁,或罰款,或鞭刑。
女生今天繼續供證。本案由萬嘉順和黎亦熏副檢察司聯合主控,辯方律師爲彼得弗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