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啓祥 報道
大學生在公園通道騎電動踏板車,因手機響起,一時分心,與迎面而來的一輛腳踏車相撞,導致對方跌倒受傷,食指骨折。
被告顧文寬(26歲)昨天承認一項行爲疏忽危害他人安全的控狀,法官判他罰款2000元。
被告是本地一所私立大學的學生。他在事發兩三個月前,購買一輛最高時速45公裏至50公裏的電動踏板車(e-scooter)。 2016年9月22日晚上約9時20分,傷者施興順(43歲)和王麗萍(59歲)與一群腳踏車騎士在樟宜海岸路朝樟宜村方向的腳踏車車道上騎車,他們排成一行靠著公園通道左邊行駛。施興順排第二,王麗萍在他後面。
施興順看見排成一行的三名電動踏板車騎士迎面而來,被告排在第三,他當時的速度爲每小時10公裏至15公裏。
就在此時,被告的手機響起,他想接聽電話,開始放慢速度,匆匆看了車速表一眼。
沒想到這麽一分心,被告的電動踏板車轉向施興順的車道,與他的腳踏車相撞,導致施興順跌倒受傷,而在他後面的王麗萍因無法及時停下也受了傷。
在場的一名腳踏車騎士用攝像機拍下事發過程,視頻昨天在庭上播放。
根據醫藥報告,施興順的右手肘和右膝蓋劃傷,右手食指骨折。
控方促請法官判處有關條文的最高罰款額2500元,控方說,被告騎電動踏板車,理應小心,但他的行爲導致傷者骨折。
律師指出,被告是初犯,他當時並沒有超速,也沒危險行駛,而傷者的傷勢不嚴重,因此請求法官輕判。(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