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檢察署發出文告說,它將與有關政府部門合作,對刑事法典作出適當的修正,以確保公司董事和肩負這類信托和責任的其他人,在失信時面對恰當的刑罰。
最高法院上訴庭昨天駁回控方的訴求,維持高庭對城市豐收教會創會牧師康希等人失信罪的原判,並表明應該交由國會檢討修法。律政部長兼內政部長尚穆根6小時後回應說“事關重大”,他將在國會發表部長聲明闡述政府的立場。
審訊期長達140天的城市豐收教會公款失信案,上訴庭昨天作出了標志性的裁決,而重點在于對法律的闡述。
康希與五名副手2015年被判罪成,分別被國家法院判入獄21個月至八年,當中以康希的刑期最長。控辯雙方上訴,高庭去年推翻國家法院判六人觸犯嚴重失信罪名的裁決,改判他們的行爲只構成一般失信罪。因此,康希等六人的刑期相應減短至七個月至三年半。
康希如果獄中行爲良好,三年半刑期獲得三分一折扣後,只須坐牢兩年四個月,他甚至期待能在今年中獲准在家服刑。
高庭的這項裁決促使控方啓動罕見的法庭申請,把攸關公衆利益的法律問題提交最高法院上訴庭尋求闡述。控方同時要求把六名被告的“一般失信罪”恢複爲“嚴重失信罪”,以及根據這個較重的罪名判處適當的刑期。
去年8月,控方要求上訴庭對嚴重失信中的“代理”身份作廣泛解讀。它說,如果公司、慈善機構和社團的高級管理人員只受一般失信罪管制,職位較低的秘書或勤務員卻面對更嚴重的失信條文,將産生不合邏輯及荒謬的情況。
經過將近半年的斟酌,上訴庭昨天對嚴重失信法律條文做出的解讀,不利于控方的訴求。然而,潘文龍法官、朱迪柏拉卡斯法官、洪素燕法官、羅賜安法官和蔡利民法官組成的五司也承認,這樣的解讀暴露了失信法律條文的缺口,但他們是經過考究有關曆史和斟酌條文的語言後,才得出結論。
他們提出檢討失信法律是“有必要”和“早該這麽做”的,因爲條文已過時。因爲在現今世界,公司董事及慈善機構和社團的要員在公司和組織中扮演關鍵角色,若他們失信公款,而罪責與刑罰無法反映出他們造成的損害,這顯然不是良善政策。
本案涉及的嚴重失信條文在1860年于印度訂立,1872年在新加坡生效。150年來,這條文的語言文字都沒有重大改變。新加坡國會過去40多年裏,對刑事法典作出四次修正,都沒有更動嚴重失信的條文。
但是,法律改革的責任在于國會,“法庭不適合也缺乏權限根據現代的條件,對不同階層的人失信應被判更重或更輕刑罰,進行廣泛政策檢討。”
總檢察署昨午在裁決出爐後,發出文告說基于上訴庭的裁決,它將與有關政府部門合作,對刑事法典作出適當的修正,以確保公司董事和肩負這類信托和責任的其他人,在失信時面對恰當的刑罰。
律政部長兼內政部長尚穆根昨午就此在面簿說這件事關系重大,以及他將在國會發表部長聲明闡述政府的立場。他沒說明幾時會發表聲明,也沒透露聲明的內容。國會在下個星期一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