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昨天在國會提問,終審法院的裁決對未來的案件是否有大影響。律政部長兼內政部長尚穆根認爲,既然終審法院已發現存有漏洞,就必須去解決,但在法令修改前,他相信總檢察署會考慮什麽才是恰當的條文。
根據終審法院的裁決,已被提控的董事或高級職員的案件,顯然就得施用現有條文。在法令尚未修正之前,正被調查的相關案件,總檢察署會同樣考慮終審法院的決定,再看用哪個恰當條文提控,但這不代表不會有任何的改變。
律政部長兼內政部長尚穆根昨天(2月5日)在國會回答維凱(三巴旺集選區)的提問時,表明不想深入談論,認爲既然終審法院已發現存有漏洞,就必須去解決。
維凱在尚穆根發表部長聲明後問部長,終審法院的裁決對未來的案件是否有大影響,尤其是現在到法律改變之前?
尚穆根說,如果要針對被告在法令修改前所做的罪行加以提控的話,他相信總檢察署會考慮什麽才是恰當的條文。
律師:條文根據犯罪日期而非被控日期
資深刑事律師李迪能(Legal Clinic LLC)說,根據憲法,任何法令的修改都不能對已犯的罪行有追溯力。
李迪能曾擔任初級法庭(現爲國家法院)法官。他說,法令既然是在日後才修改,也不會影響舊罪行的提控。換句話說,所提控的條文不是根據被控的日期,而是犯罪日期。
他舉例說,身爲董事的你,明天抵觸失信罪,法令在年底修正通過。但你的罪行是在明年初揭發,明年中才提控,控方是不能以第409節來提控你的。
他進一步解釋,過去,沿用了40多年的高庭案例,確定失信的公司董事應被控予409節較嚴重的失信條文。不過,因爲終審法院的裁定,目前正被調查、日後可能被提控的董事,將以現有第406節一般失信條文被控,而不是第409節。
針對董事定義,李迪能說,董事有受托責任(fiduciary duty),所有董事算是公司的“代理”,責任更大,因爲代公司簽的文件是有法律約束力的。
許多董事雖然都不是股東,但他們有雇傭合約,享有薪水、公積金、假期和花紅,就像公司的員工。
他指出,根據刑事法典,公司的普通員工(servants)失信,就被控第408節條文。
他認爲,這類領薪的執行董事,其實符合“員工”定義,與只領取董事費的獨立董事不同。
他因此認爲,領薪的董事是servants(雇員)的分組(subset),還是屬于servants。
“對還在等候法令修正的執行董事,總檢察署其實可以爭辯,他們是員工的分組,也理當被控408節條文。”
刑事法典第406節“一般失信罪”是失信條文中刑罰最輕的,最高刑期爲七年;第408節的最高刑期爲15年;409節“嚴重失信罪”的最高刑期爲20年。
刑事律師協會會長蘇尼爾(Sunil Sudheesan)贊同李迪能律師的看法,認爲執行董事其實可以被控予408節,而非406節,“控方可以用可能的技術問題,向法庭提出申請。”
他說,受終審法院的裁定直接影響的是那些在409節下治罪,正在服刑的被告。控方應盡快提出刑事複核,讓他們在較輕的406節下獲得減刑。
據總檢察署的數據,截至去年4月,至少有37起董事或總監涉嫌失信公款的案件在調查中,另有約五起案件的被告被控以嚴重失信罪。
被告有權請人辯護 不代表律師認同罪行
任何被告都有權請他們要的律師代爲辯護,被告的這項權利不能被剝奪。律師也不應害怕他們因爲代表一些被告,而在網上遭受批評和騷擾。
尚穆根說,一個文明社會,法治規定審訊進行時,律師能夠代表任何罪行的被告。
他說,即使是強奸兒童的被告,也有權請律師辯護,但這不代表我們或代表律師,就贊同強奸兒童的罪行。
尚穆根以他還是執業律師時,曾代表過被吳作棟總理、李光耀資政和李顯龍副總理起訴誹謗的《國際先驅論壇報》(IHT)爲例,說明他只是執行自己的專業職責。
他說,他曾代表過三個總理,也代表過被三個總理起訴的當事人,所以較爲特殊。
當該報找他代表時,已知道他是國會議員,是行動黨議員,但不覺得會有問題。
尚穆根不認爲需要請示黨或政府,因爲他只是執行自己的專業職務。他也認爲《國際先驅論壇報》面對的是難以對付的起訴人,希望找到他們理想的律師代表,所以他覺得需要協助該報。
李光耀資政出庭供證完畢,還未踏出證人欄時,說該報找他代表的決定,是對“律師誠信的最高贊禮”,也“可能反映了政府的誠信”。
尚穆根說,他曾代表一些行爲不被公衆認同的被告,一些身無分文,但他還是代表他們。
兀蘭一對夫妻潘學泉和陳惠珍,長期施酷刑虐死低智商“妹妹”余玉蓮一案引起熱議。
有人在網上發起請願,要求加重刑罰。總檢察署後來發表聲明,解釋余玉蓮的死因是急性脂肪栓塞,夫妻無意殺人,謀殺誤殺罪都不成立,因此改控危險武器蓄意重傷罪。
陳俊良律師無償代表兩名被告,因而引來不少批評,上街時還遭公衆責罵,質問他爲何幫兩個“禽獸”辯護,造成他精神緊繃。
國會40多年沒修改 嚴重失信罪條例
尚穆根說,法庭向來以1976年的判例爲依據,因此國會在這40多年來沒有就嚴重失信罪的條例進行檢討或修改。
在這個多次被提及的判例中,房地産發展公司董事鄭春華(譯音)被指在征得董事會同意後,以面值出售他所持有的另一家公司的股權。
然而,他沒有告知董事會買方是他家人,而且股票價值其實比面值高出許多。
法官判他嚴重失信罪成立,他後來上訴,高庭法官也維持原判。
尚穆根在回答鍾麗慧(淡濱尼集選區)的提問時表示,法庭一直以來未對這個立場表示疑惑或有不確定的地方,即觸犯失信罪的公司董事能被控以刑事法典第409節條文,面對更嚴厲的懲罰。
他說:“沒有任何迹象顯示有關條例須檢討,因此國會這些年來也沒理由檢討或修改法律。”
失信案受益者應否被控 尚穆根:不宜一律定罪
問及當局是否會修改法律來對付那些獲益于他人失信行爲的人如康希妻子何耀珊,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指出,受益者是否犯法,取決于接受不義之財前是否知情。
何耀珊被認爲是城市豐收教會失信案核心“跨界計劃”(Crossover Project)的直接獲益者,但因沒參與挪用公款的行爲而沒被提控。
議員余家興(蔡厝港集選區)提問當局在檢討法令的當兒,是否會考慮使失信行爲的受益者也面對法律的制裁。
尚穆根回答說,這方面的定罪須小心翼翼,不知情的受益者並不等于犯罪者。“假如有人挪用了(一家慈善機構的)錢後,捐給另一家慈善機構,受益者犯法了嗎?我覺得我們必須慎重。”
他說,有關法令草擬時已將犯法範圍設得相當廣,足以對付懷有犯罪意圖行事者和挪用公款者。至于受益者知情到什麽程度才算犯法,現有法律已有所述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