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段婚姻走到盡頭,選擇離婚靠的不僅是勇氣,更是智慧。如何在不撕破臉的情況下,與配偶“和平分手”,避免陷入耗時耗力的離婚官司中?本期《說法識法》,邀請到劉曉霖律師(Eden Law Corporation)和徐維進律師(Covenant Chambers LLC),爲大家講解申請離婚並獲得法庭批准的條件與相關事宜。
案例:“性格不合”不是離婚理由
慧慧是一名空姐,這天剛從美國紐約飛回新加坡,連續值勤20多個小時,一回到家連制服都不換就倒頭大睡。
怎料,丈夫阿德淩晨1時下班回來,一進房就把所有燈打開,還從廁所裏發出“砰砰”的聲音,把她從美夢中吵醒。
“都跟你說過幾次了,我睡眠很淺,你每次回家就把我吵醒,根本不關心我。你知道我今天有多累嗎?”慧慧埋怨道。
阿德一聽也不高興了。他看到慧慧還穿著制服,馬上回嘴說:“我也說過很多次,不要穿著制服躺在床上,你知道飛機上有多少細菌嗎?”
夫妻倆就這樣,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爭吵原因不外乎是一些生活瑣事。
後來,慧慧決定辦理離婚,想以兩人“性格不合”爲離婚理由,律師卻告訴她,這樣的理由在法律上不成立。
要順利在新加坡辦理離婚,究竟應舉出哪些合法依據?
法律只接受五種離婚情況
根據《婦女憲章》第95節條文,提出離婚的一方(即訴方)須以下列五種情況的任何一種作爲離婚理由,證明“婚姻已破裂,並到了無法挽回的地步”。
這五種情況是:
一、辯方有通奸行爲;
二、辯方行爲不合理
(unreasonable behaviour);
三、訴方遭辯方遺棄不少于兩年;
四、雙方分居至少三年,且辯方也同意離婚;
五、雙方分居至少四年。
律師劉曉霖受訪時強調,無論離婚的原因是什麽,都須屬于五種情況之一,才能有法律依據。
根據新加坡統計局的數據,前年的5505起離婚民事案中,以“行爲不合理”(53.5%)和“分居三年或更久”(42.5%)爲主。劉曉霖認爲,這跟“不合理行爲”涵蓋面較廣有關。
以空姐慧慧爲例,她可將丈夫阿德每天回家就吵醒她的小事也列爲“行爲不合理”的表現。
劉曉霖說:“丈夫的行爲雖算不上惡劣,但缺乏對妻子的體諒。這樣的行爲如果日積月累,妻子就能以此說明丈夫不在乎她的感受,因此無法忍受和他繼續在一起。”
徐維進律師指出,“行爲不合理”一詞是較爲通俗的說法,《婦女憲章》中的原文爲“辯方的行爲使訴方有合理理由相信無法繼續與前者共同生活”。
比如,丈夫阿德要求妻子必須換上幹淨的衣服才能躺在床上,這本身雖是小事,但畢竟對婚姻其中一方形成了限制,引發夫妻間的頻繁爭吵。
“在這樣的情況下,妻子可提出丈夫的行爲已經影響到她的情緒和工作表現,以致她倍感壓力,無法繼續與他一同生活。”
此外,離婚也分爲“協議離婚”和“爭議離婚”。前者指的是辯方同意並承認離婚理由,當事人無須出庭,故可節省金錢。後者指的則是辯方不同意離婚,或對離婚理由有意見,因此提出反訴。
受訪律師提醒,訴方在填寫離婚理由時,應注意措辭,不宜過度批評伴侶的不是,以免雙方“來回過招”,兩敗俱傷。
劉曉霖說,一些人誤以爲,將伴侶描述得越糟糕,就越能爲自己爭取到婚姻資産或生活費,但實際上,這可能只是無謂的拖延。
結婚三年內不得離婚
問:法律規定,夫妻在結婚三年內不得提出離婚,除非訴方承受了異常的傷害或艱辛。什麽樣的情況才足以構成“異常的傷害或艱辛”?
答:徐維進指出,主要有三種情況:一、訴方遭受家暴,以致淤青或骨折,並且有醫生的驗傷證明;二、婚姻中的一方有嫖妓習慣,頻率很高,並且有照片或錄像證據;三、婚姻中的一方偏好極端變態的性行爲。
徐維進說,雖然第三種情況較難證明,但一般會伴隨家暴發生。劉曉霖則強調,在結婚三年內成功申請離婚的情況相當罕見,因爲法庭想要維護婚姻的聖潔、避免人們將之視爲兒戲。
在過去一起三年不到就離婚的案例中,一名42歲電氣工程師在2004年10月通過婚姻介紹所,從中國海南島迎娶了21歲的妻子。但妻子在婚後只允許丈夫每周與她圓房一次,睡覺時也在兩人之間放置抱枕,盡可能地遠離他。
婚後不到三個月,妻子就回去海南島,表面上是爲了跟家人一同慶祝農曆新年,卻在離開新加坡後失聯。同年3月,妻子通過友人告知丈夫,她甯死也不願回去,並且表明離婚意願。
丈夫因此向法庭申請離婚,最初遭到駁回,但上訴後獲高庭法官鄭永光批准。
根據2005年9月發表的判詞,鄭永光法官認爲,妻子不僅將丈夫拒之門外,且下定決心要離開他,符合“行爲不合理”的離婚理由,使丈夫遭受了異常的艱辛。
通奸一般較難證明
問:我懷疑丈夫有婚外情,如果想以通奸爲離婚理由,一定要聘請私家偵探搜證嗎?
答:劉曉霖解釋,要以通奸爲離婚理由,必須證明伴侶與他人發生了性關系。
“如果只是看到他們牽手或接吻,卻無法證明他們有性關系,就不足以構成通奸。”
因此,劉曉霖建議訴方,最好是在掌握照片或錄像證據後,才選擇通奸爲離婚理由。
徐維進則認爲,照片和視頻雖是最好的證據,但在一些情況,WhatsApp聊天記錄和電郵也可證明通奸關系。
“例如,丈夫若是在很長一段時間,一直頻密地發送短信給情婦,並且內容高度親密,這樣的短信也足以充當證據。”
但兩名律師都強調,若是沒有掌握非常有利的證據,他們會建議訴方以“行爲不合理”爲離婚理由,而非通奸。
這是因爲,通奸一般較難證明,而且理論上離婚理由不會直接影響法庭對離婚附屬事項(ancillary matters)的裁決。
也就是說,即使證明丈夫通奸,並不意味著他得不到孩子的照顧和看管權,因爲他或許仍是個好父親。
“遺棄”須完全失聯才成立
問:我的妻子抛下孩子離家兩年多了,從不打電話給我,但不時會在面簿上傳照片,我能夠以“遭伴侶遺棄不少于兩年”爲理由提出離婚嗎?
答:不能夠。
劉曉霖解釋,所謂“遺棄”,指的是婚姻其中一方單方面選擇分手並且失聯。但這樣的情況在新加坡相當罕見,因爲我國面積小,找人並不難。
即使對方離開新加坡,如今多數人也都有面簿和Instagram等社交媒體,依舊能夠聯絡得上。
同住也能證明分居
問:我和丈夫同住一個房子內,但過去三年來都分房睡。在這樣的情況,我能夠以分居爲離婚理由嗎?
答:可以,但前提是對方也必須同意離婚,否則得等到分居至少四年。
徐維進指出,即使夫妻同住一個屋檐下,也能夠證明彼此已分居。條件是,他們之間不能有性行爲、須分房睡,並且不能共同討論和決定有關家庭或孩子的事情。
因此,育有年幼孩子的夫妻一般較難選擇以分居作爲離婚理由。
多數情況下,通過分居來申請離婚的是年長夫妻,他們的孩子已成年或搬離,兩老無須爲了孩子而經常見面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