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何謂“嚴重安全事件”?政府是否會以公共秩序與安全(特權)法對付和平示威?
嚴重安全事件指的是恐怖襲擊事件、影響民衆的嚴重暴力事件,或大規模地擾亂公共秩序。公共秩序與安全(特權)法的目標不是針對和平示威,只有當和平示威的情況惡化,大規模地擾亂公共秩序,或形成暴力事件。
例如,一個靜坐的示威在一個多星期後,人數逐漸增加,示威者占據中央商業區的公共走道和空間,開始阻礙交通和行人,影響日常的商業活動。這樣的例子就顯示事件影響民衆,將大規模地擾亂公共秩序。若不解決,情況可能變得更混亂。警方得做出判斷,是否利用現有權力來控制局面?如果動用公共秩序與安全(特權)法,是否有合理的原因?這得由警方和部長去判斷和決定。
2. 現有法令無法應付上述例子嗎?
警方可能得采取措施降低財物損失的風險,或避免更多人湧入示威地點。警方因此可能得令周圍的業者關門,封鎖地區,並指示人群遠離相關地區。這需要公共秩序與安全(特權)法的權力才能執行,其他法令無法辦到。
3. 通信限制令在什麽情況使用?限制個人拍攝畫面,是否會減少事發經過的證據?是否也會削弱對警方行爲的問責,若個人想投訴警方行爲不當,卻沒有相關證據,該怎麽處理?
通信限制令只有在特殊情況使用,目的是確保警方的行動保密,以保障民衆與財物安全。限制令針對特定地點,且有時限,一旦行動結束,限制令就解除。限制令也不會影響事件的後續報道,警方在適當時會允許特定媒體到事發地點執行工作。
限制令的目的是制止那些會影響他人安危的“不負責任”通信行爲,並不是針對那些被挾持、嘗試與親人聯系的個人。警方在調查觸犯限制令的案件時,會考慮涉案人在通信時的情況,是否能避免通信、通信內容是否敏感且危及他人。如果個人是本著好意想爲當局提供線索,而不經意地觸犯限制令,當局不打算制裁他們。
至于對警員的問責,當局認真看待每起投訴,即使沒有照片等證據,警方會調查,確定投訴的真僞。
4. 在嚴重安全事件中協助警方的民衆是否有能力應付?他們是否有足夠培訓,能安全地執行任務?
協助警方的民衆會在警方指示下進行特定工作。例如,商場保安人員協助警方疏散人群到安全的地方。警方不會要求民衆去執行那些會使他們陷入危險的工作,或他們不能勝任的工作。法令不能強迫民衆協助警方,民衆得自願參與。
5. 警員在什麽情況下能使用致命武器?
在嚴重安全事件中,警員和公衆會面臨危險,警員得獲得權力,在必要時使用致命武器。根據警方的作業程序,他們只有在用盡其他方式、別無選擇後,才會使用致命武器。警員會采用不同方式,包括赤手應付,或使用非致命武器如警棒和暈眩槍。警員都受過訓練,能依據個別情況使用恰當的武力。我國警方鮮少使用致命武器,在小印度暴亂事件中也未曾使用。警方當時評估無需動用致命武器來應付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