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恐怖襲擊或騷亂時,最怕兩件事:
一、執法單位無法在最短時間內有效掌控局面保障民衆與財務安全;
二、警方的執法行動被泄露,讓恐怖分子或滋事者得以“見招拆招”,甚至出現人命死亡。
理解了上述兩種擔憂,就比較容易了解我國政府爲何昨天在國會上經過三小時辯論後,一致通過公共秩序與安全(特權)法案(Public Order and Safety (Special Powers) Bill,簡稱POSSPA),賦予內政部長和警察總監特權,包括行使通信限制令(Communications Stop Order)的特權,讓他們可以在發生嚴重安全事件時,采取更迅速的行動來控制局面並扭轉局勢。
新法案的關鍵詞有三個:特權、嚴重安全事件和通信限制。
內政部長和警察總監可以行使哪些特權
在舊的公共秩序(保存)法令(Public Order (Preservation) Bill, 簡稱POPA)下,原本有一條允許國會駁斥部長決定的條文,但新法案卻取消了該條文,讓內政部長擁有獨立酌情權。
官委議員郭慶亮擔心部長被賦予過大的酌情權,以內部安全法爲例詢問,部長在新的法令下行使特權時,會否像內安法那樣有制衡措施:即部長提出後,必須先得到特選委員會的支持,然後由特委會向總統建議,得到總統批准後才能行使特權?
針對這點,總理公署部長兼人力部和內政部第二部長楊莉明解釋說,新法案針對的是嚴重安全事件,是那些警方必須分秒必爭去應對的狀況,只有在發生恐怖襲擊或者大規模擾亂公共秩序的特定事件時才會被援引,並非用來處理日常警務工作。
如果發生了恐怖分子挾持新加坡人的事件,國會卻必須辯論部長是否應該頒布指令,在辯論期間拯救工作是不是就得暫停?這期間情況若有變,恐怖分子開始傷害人質,警方立即展開拯救行動,網上卻直播警方行動的實況,導致警方人員和人質死亡,當局豈不是要爲無法及時封鎖現場並啓動通信限制令而自責?
楊莉明說,給予部長酌情權雖有風險,但拖慢拯救行動也一樣有風險。如果出現部長頒布了指令,但國會議員認爲部長不應該這麽做,議員可以在國會向部長提問,司法檢討依舊是一個有效的“把關”機制,可用來防範部長濫用職權。
部長授權後不代表所有特權自動生效
即使部長頒布了指令,也不代表所有特權會自動生效,楊莉明說:“警察總監依然得酌情決定必須行使哪些特權來應付事件、由誰來執行、針對哪個地區、人或車輛。法案明確列出部長和警察總監的發布指令、或行使特權時應遵守的規定。”
新加坡法律在反恐行動上目前存有“漏洞”
楊莉明舉了兩個國外的例子來說明目前新加坡法律在反恐行動上存在哪些“漏洞”。
第一個例子是2013年美國波士頓國際馬拉松賽的連環恐怖襲擊案。恐襲發生後,波士頓警方在第一時間頒布了指令,要求該區域的居民自願留在家,以方便他們展開搜尋嫌犯的工作。即便如此,還是有居民沒有遵循指令出外溜達,幹預了警方的行動。
楊莉明說,如果同樣的事件發生在新加坡,現有的法令只允許警方在擾亂公共秩序事件發生時頒布宵禁。然而一旦發生恐襲事件時,因爲沒有出現擾亂公共秩序的情況,在舊法案下反而不能實行宵禁。
第二個例子是2015年法國刊物《沙爾利周刊》(Charlie Hebdo)辦事處遭恐襲的事件。當時局勢變化得非常迅速,一下子就出現了好幾個地點,警方的行動也必須跟著轉移陣地。
在這種分秒必爭的情況下,舊的公共秩序(保存)法令規定,內政部長必須在警方每轉移一個地點行動時,向國會提出新的申請才能繼續展開恐怖分子的搜捕行動,很可能一個不小心就會計劃趕不上變化,讓恐怖分子逃之夭夭。
和平示威爲何被視爲嚴重安全事件
對于楊莉明在解釋什麽是“嚴重安全事件”時引用和平靜坐示威作爲例子,義順集選區議員黃國光和裕廊集選區議員洪維能都深表不解,既然是和平靜坐,又怎會是嚴重安全事件?
對此,楊莉明答說:“即使出發點是和平的,並不代表結局會一樣和平。”
她以2011年倫敦的騷亂爲例指出,騷亂的起源原本是一場和平靜坐,抗議法院所做出的一項判決,沒想到局勢突然急轉而下,靜坐變成騷亂、行竊、縱火燒毀大樓和車輛,造成人命傷亡。
再如,類似2014年香港“雨傘運動”以及2011年紐約“占領華爾街”示威等大規模靜坐示威,原本看似和平的靜坐,一星期後人數逐漸增加,甚至占據了中央商業區的公共走道和空間,開始阻礙交通和行人,影響日常商業活動。一旦影響民衆日常生活,就會大規模擾亂公共秩序,若不加以解決,情況就會變得更加混亂。
楊莉明在致辭時再三聲明,修改法令並不是要針對和平示威,而且不是每一場示威都會被視爲“嚴重安全事件”。
議員擔心通信限制會導致消息封鎖
對于議員們擔心通信限制令會造成消息封鎖的局面,以及輿論認爲通信限制是政府企圖封鎖消息、讓無辜人士不能發言的說法,楊莉明駁斥說:
一、限制令只適用于目標區域範圍、安保行動結束後就解除;
二、警方通過主流媒體公布限制令時,會清楚說明受影響的區域範圍和日期;
三、政府將允許媒體記錄事件過程,但只能用于事後報道;
四、人質如果用手機對外求救,不算違反限制令;
五、民衆向家人與朋友報平安或向警方提供消息,也不算違反限制令;
六、刻意違反限制令者,可罰款最高兩萬元或監禁最長兩年,或兩者兼施。
工人黨主席、阿裕尼集選區議員林瑞蓮在提問時則指出,一些在嚴重安全事件發生時所拍下的照片和錄像,其實能夠讓事實浮出水面。
例如,2009年二十國集團(G20)峰會在倫敦召開時,曾有一名男子在警方執法管制示威群衆的區域內不幸跌死。警方當時否認他們與男子發生口角,直至有錄像視頻顯示真實的情況。林瑞蓮強調:“在任何一個調查過程中,都是證據說了算。”
對此,楊莉明回應說,像G20峰會這種重要會議,警方不可能會頒布通信限制令,而且警方的調查過程也不僅僅只是根據照片或錄像就結案。
官委議員郭慶亮接著問,那通信限制令會否造成警方濫用特權,刪除那些拍下警方濫權的照片或錄像?楊莉明的回答是:任何銷毀證據的舉措將被視爲犯罪行爲。
1958年制定的舊法案至今只援引過一次
楊莉明在發言時也透露,舊法案公共秩序(保存)法令60年來,只在2013年12月小印度發生400名滋事者的騷亂,導致40人受傷的事件後,才援引過一次。
當時,警方是在評估了飲酒是造成騷亂的一大風險因素後,才援引法令實施禁酒令,將小印度一帶列爲受管制區,商家和業者一律禁止售賣究竟飲料,任何人也不准在管制區內的公共場所喝酒。
楊莉明說,雖然當時援引了公共秩序(保存)法令,但警方能行使的權力卻被限定在非常小的範圍內,主要是控制酒精的飲用來穩住情況和避免進一步暴力沖突的發生。警方雖有權行使法令裏的其他權力,但他們並沒有那麽做。
2013年,魚尾獅公園發生了非法示威,21名馬來西亞人示威抗議馬來西亞大選成績,警方當時也只在公共秩序法令下開出74張”有條件警告”(conditional warning),並沒有援引公共秩序(保存)法令。
楊莉明補充說:“我們的記錄一向良好而且穩定。我們從未援引過公共秩序(保存)法令來對付任何政治異議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