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是男兒身,婚後卻變身女人,一名男子結婚八個月後動變性手術,促使婚姻注冊局注銷他的婚姻。他訴諸高庭要求司法檢討,要推翻婚姻注冊局的決定,恢複他的婚姻記錄。
《海峽時報》報道,費絲(Faith)于2015年9月向婚姻注冊局申請和同爲新加坡籍的伴侶布萊斯(Bryce)注冊結婚時,仍是男性。婚姻注冊局主簿和他們面談時,因費絲的外貌和名字而對他們是否符合資格注冊婚姻,表示關注。
法庭文件顯示,費絲當時表示他不會和同性的人結婚,也不會在注冊婚姻前做變性手術。他和伴侶于10月5日注冊婚姻,費絲在婚後八個月,即2016年6月,動變性手術成爲女性。
違反婦女憲章婚姻被注銷
移民關卡局兩個月後給費絲發出新身份證,證件上列明性別爲“女性”。
婚姻注冊局去年2月與費絲和布萊斯面談,要求費絲解釋她變性的來龍去脈,並在之後的面談中表示將注銷他們的婚姻。不久之後,婚姻注冊局致函他們說,經慎重研究,當局相信他們並沒打算在結婚期間,以男女性別結爲夫妻,這有違婦女憲章。
婦女憲章規定,只有男女才能注冊婚姻。因此,婚姻注冊局主簿視費絲和布萊斯的婚姻無效,要取消這段婚姻記錄。
費絲與布萊斯不服,入禀高庭要求司法檢討婚姻注冊局主簿的決定,以及促法官下令注冊局恢複他們的婚姻記錄。
按照程序,申請司法檢討者必須先獲得法庭批准,才能提出要求。費絲與布萊斯已于今年1月獲得高庭批准,如今有待法庭審理他們的司法檢討訴求。
總檢察署代表婚姻注冊局答辯時,指出國際慣例是有意變性的人必須以異性身份,生活至少一年才進行變性手術。例如:男人在變性前,得以女性身份生活至少一年。
總檢察署說,要做變性手術並非一朝一夕的決定,費絲在注冊結婚時相信已決定了要變性,卻沒有向婚姻注冊局坦白,他已在爲變性手術做准備。否則,當局是不會讓費絲和布萊斯注冊結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