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房地産經紀利用四家公司的名義租下四個高檔公寓單位,再違例把它們當“民宿”短期轉租給旅客,昨天各被罰款6萬元,成爲首個在私宅最低出租期條例下被罰的判例。
過去,有關私宅最低租賃期的規定,市區重建局只是發出指導原則;隨著公衆投訴增加約六成,政府把這個指導原則納入法案。
國會去年2月通過規劃(修正)法案,明文規定本地私宅的出租期不得少于六個月。去年6月底,市建局修訂條例,把私宅的最低出租期縮短至三個月。
去年12月,兩名房地産經紀陳恩偉(36歲)及姚宋良(35歲)各被控四項控狀,指他們在去年5月15日至6月21日之間, 通過短期出租住宿平台愛彼迎(Airbnb),共謀把四個私宅單位出租 少于六個月,成爲首起違反最低出租期條例的案件,他們今年2月認罪,法官昨早宣判。
這四個私宅單位于花拉路的高檔私宅項目麗敦豪邸(d’Leedon)內,遍布在三棟公寓大樓的10樓、13樓、24樓和28樓。
根據案情,兩名被告私設三家公司和借用姚宋良幹爹的公司,以這四家公司的名義,向不同屋主租下四個涉案單位,租約長達一年。
之後,他們以假名到不同網站刊登出租廣告,其中包括愛彼迎,成功吸引了一些外國旅客短期租住,在犯案的五周內就賺了1萬9000元的租金。
2016年11月至2017年初,市建局接到該公寓居民和管理代理的投訴後展開調查,包括上門突擊檢查,結果發現有旅客違法住在涉案的四個單位,揭發此案。
五大因素加重罪責
法官昨早下判時斥責他們爲了牟利預謀幹案,並特地指出五大加重罪責的因素,包括他們精心計劃預謀犯法;身爲合格經紀,知法犯法;幹案期間,小心翼翼逃避檢查;短期租戶對公寓居民和管理代理造成不便和困擾,也影響了隱私和保安;以及短期內謀取巨額金錢利益。
法官說,兩名被告爲避免被發現,給不同租戶不同指示,教他們如何蒙混過關進入公寓,姚宋良甚至爲了不讓保安發現,把客人帶去不同公寓單位,直到保安離開後,才帶客戶到出租的單位。
至于違例出租所得的金錢利益,法官明確說,自然是要吐回。
辯護律師在替他們求情時表示,兩被告賺到的收入須用來支付租金和其他費用。法官則認爲,因犯案而有所損失並不能構成求情理由,如有賺錢反而是加重罪責的因素。
控方指出,兩名被告知法犯法,並且對公寓居民構成滋擾,導致居民紛紛向當局投訴,促請法官各判罰8萬元。
對此,法官認爲考慮到他們是首次犯法,案件揭發後也積極配合調查和及時停止幹案,因此各判罰6萬元。
兩人聞判後當庭通過辯護律師表示將即時繳交罰款,之後在短短一小時內就神態輕松,笑著離開國家法院。(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