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說法識法》從住在同個公寓的阿福、阿星和阿財因爲公寓集體出售必須搬家,談到與地址相關的法律問題。其中阿財已決定買下西部的轉售組屋,阿福和阿星想再續“鄰居緣”,就一起尋找替代公寓。三人想知道,出租公寓和組屋可能牽涉哪些法律問題。組屋在什麽情況下會被充公?利用組屋或私人房地産從事非法勾當,將面對什麽後果?本期《說法識法》由蕭錦耀律師(R. S. Solomon LLC)和黃恒毅律師(Characterist LLC)協助解答。
阿財幾個月後將搬到有四個房間的五房式轉售組屋。精打細算的他考慮到只有他和妻子住,于是打算把另兩個房間出租,增添人氣,還能賺點零花錢。
不過,阿星勸請從沒住過組屋的阿財最好仔細查看租屋條例,免得房子被充公,因爲組屋是受津貼的公共住房,比起私宅設有更多條件。
阿星掏手機上網後,發現從本月1日起,要出租房間的屋主須先上網征求建屋局的批准。三房式組屋只能出租一個臥房,四房式或以上的組屋,只能出租兩個臥房;三房式或以上組屋的住戶人數頂限都是六個人,這之前的人數頂限是八個人。
所以,阿財最多只能出租兩個臥房,最多只能租給四個人,因爲必須把他和太太算在內。
建屋局的這個新條例本月生效後就與私宅的條例劃一。從去年5月15日起,私宅單位不論面積,住戶人數(包括租戶)頂限也是六人。
資料顯示,2012年至2014年,共有202名屋主因嚴重違反組屋租賃條例和拒絕解決拖欠房屋貸款問題,被建屋發展局強行收回組屋。
綜合來看,組屋被充公的情況分幾種:
- 非法出租
- 除非獲建屋局特別批准,否則根據條例,出租未滿五年最低居住年限(Minimum Occupation Period,簡稱MOP)的新購組屋或轉售組屋,將面對罰款或組屋收回的下場
- 在上述最低居住年限未滿前,就購買私人房地産
- 出租給非法移民
- 高樓抛物
- 利用組屋作非法勾當,包括賣淫、聚賭等
- 故意拖欠貸款
違法案例與專家忠告
非法出租
上月初,兩名房地産經紀以公司名義租下四個公寓單位後,再當“民宿”短期轉租給旅客,各被罰款6萬元,成爲首個在私宅最低出租期條例下被罰的判例。
過去,私宅最低租賃期的規定,原本只是市建局發出的指導原則,但隨著公衆的投訴增加約六成後,政府已把該指導原則納入法案。
法案原本規定本地私宅的出租期不得少于六個月。去年6月底,市建局進一步修訂條例,把私宅最低出租期縮短至三個月。
蕭錦耀律師說,在最低出租期縮短至三個月前,曾有經營學生宿舍的客戶找他咨詢。
該客戶被“愛彼迎”(Airbnb)類的短期租約吸引,很想把宿舍租給探望學生的家人,卻不知道當時租期短過六個月屬于違法。
他告訴對方,租期不得少過六個月。“雖然法律這麽規定,也有人注明是六個月租期,實際出租期卻短過六個月。”
他指出,一些人不理會條例,公開經營“愛彼迎”。有一次,他在自己客戶的文件中,發現對方有登廣告和同租戶談論出租事宜的WhatsApp信息,他勸對方別做違法的事時,但對方聽不進去。
他建議經營短期住宿服務的業者,最好與客戶好好溝通和厘清租賃文件,避免抵觸法律。
未滿“最低居住年限”
根據建屋局條例,組屋屋主不能在MOP期間同時擁有其他房地産。另外,擁有私宅後又買組屋,必須在購買組屋的六個月內,賣掉私宅。
針對出租或購買未滿MOP的組屋,蕭錦耀律師的見解是——在簽署任何文件(如選購權書、租約)時,最好請示律師。
他舉例說,買家簽了私宅的選購權書,發現違反MOP而想放棄,將會失去押金,“賣家是沒有義務去滿足買家要求的,他也可以強制要求買家完成交易。”
他指出,如果買家終止合約,賣家後來以較低價賣掉房子,賣家可以要求原先的買家填補賣價的差額。
同樣地,賣家如果簽約後,發現賣價太低而反悔,買家是可以申請庭令,強制賣家根據合約價賣房,“買家如同意終止合約,他也有權要求原先的賣家填補他後來買到的房子差價。”
蕭律師客戶的妻子,看上武吉知馬第六道的洋房,覺得300萬元價格太誘人,匆忙簽下選購權書,還付了10%押金。
後來,她的律師查找文件,才知洋房的部分土地侵占政府地。她要終止交易,雙方最終和解,但30萬元押金只取回12萬元,賣家平白“賺”了18萬元。
“這個實例說明,買賣房子都要注意潛在‘陷阱’。”
出租給非法移民
蕭錦耀律師說,出租給非法移民的罪行嚴重,在移民法令下,可判最少六個月的強制性監禁。
他勸請有意出租的屋主采取保護措施,確保不會觸法,包括檢查租戶的移民或工作證明原件和護照,並向人力部或移民與關卡局(iEnquiry)查詢證件的有效期。
高樓抛物
抛擲危及他人安全的“高樓炸彈”,違法者將面對監禁、罰款,或兩者兼施的刑罰。
如控予行事魯莽罪,刑期可長達六個月,罰款可高達2500元;如導致他人重傷,刑期可長達四年,罰款可高達1萬元;如導致他人死亡,刑期可長達五年,或罰款。
如果是從政府組屋丟下“高樓炸彈”,建屋發展局可能會收回組屋單位,或終止租約。
根據報道,2000年有三名曾有家庭成員因高樓抛物被判罪的屋主,組屋遭建屋局強制收回。
利用房屋作非法勾當
蕭錦耀律師說,屋主出租房子時,必須注意房子的用途,確保不是充作非法勾當,例如賣淫、聚賭或涉及毒品事件。
一些人租房作宗教或社會福利活動,在這種情況下,屋主必須確保他們的租戶已向有關當局注冊,否則屋主可能因爲房子被用來非法聚會或進行私會黨活動,而面對風險。
另一些屋主面對的問題是鄰居投訴噪音和環境課題(如租戶的魚缸或植物滋養蚊蟲),近期有關限制人數入住的條例,也應留意。
他說,租約必須繳付印花稅,否則屋主可能會失去法律權益,“所有租金也都須呈報。”
故意拖欠貸款
故意拖欠貸款可能導致組屋被充公,但蕭錦耀律師說,屋主通常不是故意拖欠房貸,拖欠者一般是經濟情況突然改變,比如經濟支柱過世或殘疾。
他在社區提供的免費法律服務診所就常看到這類個案,通常只能把他們轉介給社會福利機構。
私宅業主須知
黃恒毅律師說,組屋可能被充公,私宅卻不會被當局充公。然而,私宅屋主會因爲違反房地産相關條例而被罰款,這些違法事件包括“愛彼迎”類的非法短期出租。
他指出,分層地契(Strata Title)房地産的業主也必須遵守管理該房地産的附屬細則(By-laws),一旦違反,可以被提控上庭。
至于有貸款的私宅屋主,也必須遵從貸款條件,否則將面對房子被(通常是銀行)強行拍賣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