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靖豫 報道
所得稅審計長答應韓國國稅廳要求,向三家在本地營運的銀行發出通知,要它們提供五名外國人和51家公司的戶頭資料,結果引發當中人士尋求司法檢討審計長決定的許可,但訴求被駁回。
最高法院上訴庭去年審理上訴後維持原判,昨天發表判詞說審計長在答應韓國國稅廳要求時,已采取合理的行動確保國稅廳符合稅務信息交換條件(Exchange of Information,簡稱EOI)及本地所得稅法令。
判詞沒公開涉案人士和公司的名字,只透露四名上訴人是住在印度尼西亞的一對夫妻和他們的兩個兒子,但其中一個兒子不是國稅廳索取資料的對象。當中的父親在2014年放棄韓國公民權,入籍印尼,他所擁有的K集團,在韓國和印尼有10家和30家子公司。
韓國國稅廳2013年9月向新加坡所得稅審計長提出稅務信息交換要求,希望獲取上述夫妻、他們其中一個兒子和另外兩名韓國人及51家公司的銀行賬戶資料。
國稅廳當時正調查這五名韓國人,懷疑他們和上述父親成立的51家公司通過新加坡銀行賬戶隱藏收入和逃稅。審計長經過多輪和國稅廳的溝通,在隔年1月答應對方要求,在保密的情況下通知三家在本地營業的銀行。
上訴庭:有關決定符合程序
賬戶資料被索取的四人,向本地高庭尋求許可,讓他們申請檢討審計長答應國稅廳的決定。然而,高庭駁回訴求。
最高法院上訴庭昨天在判詞中說,審計長的決定沒有不合法或不合理之處,且他的做法符合處理EOI的內部程序,也確保國稅廳的要求符合法律及避免雙重課稅等協議有關的公約。因此,沒理由司法檢討審計長的決定。
至于上訴人指他們不是韓國納稅人,由大法官梅達順、鄭永光法官及莊泓翔法官組成的三司說,上訴人是不是納稅人的糾紛在韓國未審結。
雖然上訴人指國稅廳沒在韓國通過一切途徑索取所要的資料,如國稅廳沒直接跟他們索取資料,但三司說國稅廳曾多次要求上訴人協助調查和提供文件卻都無功而返。
國內稅務局昨天發文告說,新加坡自2009年認可EOI標准後,逐漸采取行動加強國際合作的框架,打擊與跨境稅收有關的罪案。最高法院上訴庭的裁決說明法庭實施EOI的立場,也確認審計長是在確定韓國國稅廳的要求符合EOI標准後,才提供協助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