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德銘 報道
私召車業者Grab已向新加坡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提呈書面陳情,反駁收購優步業務觸犯競爭法之說,並聲稱公司自收購優步後不但沒有調高車資,每趟車程的平均車資反而比先前更便宜。
新加坡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簡稱競消委)本月初發布調查結果說,Grab今年3月收購優步東南亞業務的交易觸犯競爭法,提議向雙方收取罰款,以及推行恢複市場競爭力措施。
競消委當時也提到,有理由擔心Grab會因爲壟斷私召車市場而調高車資或削減司機獎勵金。
前天(26日)是Grab可針對競消委調查結果提呈書面陳情的期限,它昨天受詢時證實已提交,並透露了陳情書中反駁競消委的理據。
Grab指它已遵從競消委4月發出的臨時措施指示建議,在收購優步後繼續維持交易前的車資和司機獎勵金,也根據競消委的要求,每周呈報車資結構數據。
發言人說:“事實上,由于網絡效率有所提升,Grab每趟車程的平均車資減少了3.4%。”
此外,競消委提議恢複市場競爭性的措施包括要Grab取消任何對旗下租車司機的約束性條例,也須解除與德士公司現有的獨家合作協議。
沒強制業界解除獨家協議Grab指競消委“雙重標准”
Grab在陳情書中指競消委提議的這項措施含“雙重標准”,僅規定Grab解除現有的約束條例和獨家協議,但沒有強制其他業者也這麽做,這也有違讓乘客和司機有更多選擇的理念。
Grab指出,公司早前已自願向競消委提議解除現有的獨家協議安排,條件是整個業界也須如此。發言人說:“很遺憾,目前市場並非如此,例如,德士業者仍能限制旗下司機,不讓他們在其他平台接定額收費的工作。”
Grab也說,公司歡迎市場競爭,並相信競消委會采取適當措施,在不偏袒或不利于任何一家業者的情況下,確保交通服務市場維持公平競爭的環境。
至于壟斷市場一說,Grab指在評估市場競爭時,市場的定義應納入乘客可能考慮的所有替代選擇,包括路邊載客的德士和公共交通,因此Grab認爲它所處的交通服務市場仍具競爭性。
陳情書也引述律師說,新加坡法律並沒有規定公司進行合並或收購時須通知競消委,因此Grab不算觸犯競爭法,不應面對罰款。
Grab新加坡業務總經理林克捷受詢時說,公司雖然不認同競消委所發出的部分違規裁定提案(Proposed Infringement Decision),但仍會致力與競消委合作,改善競消委所提出的措施,以確保“交通領域能蓬勃且活躍”。
他也說:“現今的交通領域競爭非常激烈,消費者有許多公共和私人的交通選擇。我們相信一個能讓業者公平競爭、提供創新服務和優質體驗的公平競爭環境,長久下去將有利于消費者和司機。”
競消委受詢時證實已接到陳情書,並會仔細考慮其內容、針對競消委提議和措施的反饋,以及所有可搜集的資料和證據,再做最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