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從明年1月底開始推行“保護電子付款用戶指導原則”,闡明在發生未授權電子付款交易賠償時,金融機構需承擔的責任。
根據指導原則,金融機構必須在用戶進行交易後及時通知對方。
若用戶發現有未經授權的交易,應該盡快通知金融機構。
如果未經授權的交易由金融機構造成,它會全額承擔。但如果這類型交易歸咎于第三方,金融機構會承擔1000元以下的損失,若交易超出這個數額,金融機構會進一步調查並爲各別情況作出決定。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昨天公布指導原則細節,內容主要有三大範圍,即金融機構和用戶責任、未授權交易的賠償狀況,以及簡化用戶錯誤轉賬後的糾正程序。
金管局表示,把額度定在1000元是因爲多數日常個人交易少于1000元。
此外,用戶若要支付超過1000元給新的收款人,銀行都會要求客戶簽名。
換句話說,大額款項已有額外的保障步驟,因此指導原則應該保障未經授權的小額交易。
金管局也強調,用戶的網絡安全意識的重要性。
用戶應該使用密碼或其他認證方式,並不應該向他人透露密碼。用戶應該在更新電腦軟件、安裝最新的補丁以及使用更新過的防毒軟件。
由于金融機構在辨別微型企業方面面對不少挑戰,因此指導原則將只針對個人用戶或獨資企業。
這套指導原則主要針對信用卡或與信用卡挂鈎的手機應用軟件、星網公司(NETS)、跨銀行轉賬服務PayNow等電子付款服務的用戶。
指導原則將在明年1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