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管的付款活動從四類增加至七類,除了原有的開戶、跨境彙款、電子錢包和外幣兌換,也增加國內轉賬、商家收單,以及數碼代幣交易和兌換。業者要滿足的監管標准因活動而異。
本地的電子錢包業者和虛擬貨幣交易商,今後都得申請執照。不過,業者只要持有一個執照,就可提供多種服務。
教育部長王乙康昨天代表負責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事務的副總理及社會兼經濟政策統籌部長尚達曼,爲付款服務法案(Payment Services Bill)提出一讀。新法案旨在打造更有利于付款服務創新的環境、加強對消費者款項的保護並提升網絡安全。
目前,本地付款業監管框架,主要依據付款系統監督法令(Payment Systems Oversight Act)和外幣兌換與彙款業法令(Money-changing and Remittance Businesses Act)制定。
隨著金融科技快速發展,近年來許多新付款服務湧現,爲監管帶來挑戰。金管局因而決定把兩項法令精簡爲一,同時適用于傳統和新式付款業者。
新法案包括兩種並行的監管框架,當局不再針對企業類型,而是根據它們從事的活動進行監管。
受監管的付款活動從四類增加至七類,除了原有的開戶、跨境彙款、電子錢包和外幣兌換,也增加國內轉賬、商家收單(merchant acquisition),以及數碼代幣交易和兌換。業者要滿足的監管標准因活動而異。
新法案也要求全面銀行之外的金融業者爲交易款項提供安全保障,包括將款項隔離管理等。電子錢包業者不得將收取的款項用于放貸或資助公司業務,所有付款服務業者也不能向消費者放貸。
尚達曼昨天以書面回答議員朱倍慶(淡濱尼集選區)詢問時指出,新法案將更好地保障電子錢包用戶的權益。用戶存入電子錢包的款項今後將受法律保護;若電子錢包的日均浮動款項超過500萬元,業者得將這筆款項隔離管理。
尚達曼說,這兩項措施與目前澳大利亞、香港和英國的做法類似。政府明年1月底也會推行“保護電子付款用戶指導原則”,闡明在發生未授權電子付款交易賠償時,金融機構需承擔的責任。
金管局也將根據付款業者規模和從事的活動風險,將他們分爲三類執照持有者,分別是大型付款機構、一般付款機構和錢幣兌換商。
如果一家公司月均交易額達300萬元、或月均至少兩項活動交易總額達600萬元,又或是電子錢包日均浮動款項達500萬元,他們就必須申請大型付款機構執照,並符合更高的風險管控要求。
新法案預計明年1月提呈二讀,下半年正式推行。法令生效後,業者還有一年寬限期來做准備。
不過,由于數碼代幣交易風險較大,數碼代幣交易和兌換商的寬限期只有六個月,約有十多名業者可能受影響。
金管局局長孟文能認爲,付款服務法案將完善本地付款服務的監管框架、加強消費者保護,讓人們對電子付款更有信心。“這項法案也表明我們的監管轉向模塊化,以活動爲基礎,並旨在促進本地付款領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