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黨市鎮會理事在未訂立合同的情況下,就付款給准備委任的管理代理FMSS,市鎮會理事們的代表律師說,FMSS在簽約前已經開始提供管理代理服務,而這種“先上任,後簽約”的做法沒有不妥。
工人黨市鎮會理事遭市鎮會起訴案昨天(10月8日)續審,代表劉程強、林瑞蓮和畢丹星等五名市鎮會理事的CR拉惹律師盤問訴方證人KPMG新加坡會計事務所合夥人歐文·霍克思(Owen Hawkes)時,就KPMG在報告中指阿裕尼—後港市鎮會(AHTC)作出不當支出一事做出解釋。
訴方指,FMSS接管AHTC管理代理職務的意向書于2011年7月15日生效,但市鎮會卻在2011年6月30日,雙方沒有訂立合同的情況下向FMSS支付管理代理費用。
霍克斯指出,FMSS接管AHTC管理代理職務的意向書于2011年7月15日生效,市鎮會不應在那之前向FMSS付款。
CR拉惹辯說,意向書中條文也列明,FMSS自6月15日就接手原後港市鎮理事會職員。換言之,FMSS自那時起就開始爲後港區提供管理代理服務。
後港市鎮會是在工人黨于2011年5月7日大選中贏得阿裕尼集選區國會議席後,于同月27日與阿裕尼市鎮會合並爲AHTC。阿裕尼集選區的市鎮運作事務原先由管理代理CPG負責,該公司在AHTC成立後要求終止管理代理合同,並于2011年8月1日卸下管理代理職務。
CR拉惹說,在正式委任管理代理接替CPG之前,必須有人也接管後港區的管理工作。
對此,霍克斯指出,盡管FMSS已行後港區市鎮運作的管理代理之實,但從6月15日到7月15日之間並沒有一紙證明,確立FMSS在這期間的管理代理身份。
“我了解你所說的,市鎮會必須有人管理,但管理代理是到7月才受委,而且意向書也不涵蓋7月15日前後港區的管理代理職責。”
辯方也質疑KPMG指部分支出歸類錯誤的看法。根據管理代理合同,管理代理的收費類別可分基本、一次性總付的“管理代理服務”或按個別項目價值3.5%計算的“項目管理服務”。
KPMG在報告中指,一些歸類爲“項目管理服務”的費用屬于或部分屬于管理代理合同範疇。
霍克斯說,工程項目作何歸類,應由市鎮會決定。KPMG是以獨立身份,根據合同條款決定支出費用應歸類爲何者。
但CR拉惹反駁,KPMG標出部分屬于管理代理合同範疇的四組款項中,有兩組是工人黨接手阿裕尼集選區事務前就已經展開的項目,且無論是原市鎮會理事和管理代理,或是交接後的市鎮會理事和管理代理,都把相關項目歸類爲“項目管理服務”,唯獨KPMG堅持應歸類爲“管理代理服務”。
對此,霍克斯說,實際操作和專業意見相左並不出奇,各方可根據自己的诠釋歸類。CR拉惹則回應:“那麽,你認爲這些付款不盡是經妥善歸類的項目管理費,這個想法也許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