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當晚午夜時分,被告忙完一堆家務後開始入睡,不久後,女嬰摔下床嚎啕大哭,被告抱起女嬰安撫了,但女嬰繼續哭泣,惱火的被告于是用左手抓住女嬰脖子,右手猛壓在脖子左側,直至半小時後,女嬰雙眼緊閉,不再出聲,被告才松手回去睡覺。
辛苦打工卻整天挨罵,女傭對女雇主心生怨氣,夜裏竟拿哭不停的女嬰泄憤,雙手緊抓和壓住女嬰脖子長達半小時,直至女嬰閉眼不再出聲才若無其事地睡覺,隔天一早更直接出門遊玩,留下已斷氣的女嬰在床上。
現年25歲的印度尼西亞籍女傭瑪裏安妮(Maryani Bt Usman Utar)昨天在高庭承認一項誤殺罪後,被判坐牢七年。
命案發生于2016年5月8日淩晨2時,在四美第225座組屋某單位,被告當時在該單位爲一戶張姓人家打工,死者是年僅一歲的女嬰張妍嘉(洋名Richelle)。
根據案情,被告自2015年1月起到張家打工,除了做家務,也負責照顧張家一對兒女,分別是三歲大男童及當時剛出生的女嬰。來新加坡之前,被告曾在沙特阿拉伯當了四年女傭。
曾三次要求換雇主
工作約四個月後,被告開始向女傭中介要求換雇主,或把她送回印尼,前後要求了三次。被告稱工作辛苦,整天被女雇主罵和被嫌棄做得不好。女雇主也不准被告使用手機,被告兩次偷偷找人幫忙買手機,結果兩次都被女雇主發現並沒收。
案發前一個月,女傭第三次要求離職,女雇主原本答應,但考慮到家婆無法照顧孩子後改變主意。同一期間,女傭的工作量也增加,單是清洗壁櫥就從每周一次改成每天一次。
案發當晚午夜時分,被告忙完一堆家務後開始入睡,和女嬰在同一張床上就寢。不久後,女嬰摔下床嚎啕大哭,被告抱起女嬰安撫了一會兒就繼續睡覺。
淩晨2時,女嬰的哭聲把被告吵醒,她起身餵奶,但女嬰吐奶還越哭越大聲。疲憊的被告越發生氣,她用力揍女嬰的脖子嘗試阻止她哭,同時把對女雇主的不滿發泄在女嬰身上。
但女嬰仍不停哭泣,惱火的被告于是用左手抓住女嬰脖子,右手猛壓在脖子左側,直至半小時後,女嬰雙眼緊閉,不再出聲,被告才松手回去睡覺。由于隔天是她的休息日,被告隔天一早就若無其事出門,把已經斷氣的女嬰留在床上。
早上9時,男雇主起身查看女兒,驚見她半邊臉和手腳發紫,全身冰冷且毫無氣息,送院後宣告不治。根據驗屍報告,女嬰有可能是因頸部被大力壓縮而喪命。
被告患中度抑郁症
案發當天下午1時,警方在魚尾獅公園一帶逮捕被告,她當時正與從印尼前來旅遊的家人遊玩。根據心理衛生學院評估,被告患有中度抑郁症和急性應急反應(acute stress reaction),影響了她案發時的判斷與自制能力。
律師莫哈默穆紮密爲被告求情時指出,被告打工期間承受很大壓力,每天從早上6時工作至午夜,半夜還得起身餵奶,她其實很希望女雇主能分擔夜裏照顧女嬰的工作。
律師稱,被告對女雇主又氣又怕,有一回女雇主失業向被告借錢,被告把辛苦存下來的3150元借出,女雇主最後少還100元,被告卻不敢開口要。不過,根據控方判刑陳詞,女雇主不曾虐待被告,但她卻爲了報複而對女嬰下毒手,如此惡行應受嚴懲。
高庭法官符曉平下判時指出,法律須保護脆弱孩童,不讓他們被看護者暴力對待,她相信判被告坐牢七年,足以對其他人起阻遏作用。(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