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會運動人士範國瀚舉辦公共集會,邀請香港社運人士黃之鋒當主講人,卻沒有依法申請准證,案經審訊,法官認爲辯方沒有提出任何合理疑點,昨天(1月3日)裁決範國瀚罪名成立。
被告範國瀚面對七項控狀,控方以一項非法主辦集會和一項拒絕在口供書簽名的控狀進行審訊。案件去年審訊兩天,範國瀚表罪成立後選擇保持緘默,並沒答辯,也沒傳召任何證人供證。
法官昨天下判時說,毫無疑問的,被告舉辦公共集會,並在面簿宣傳。在集會舉行前幾天,警方曾通知他由于其中一名主講者不是新加坡人,必須申請准證。但被告卻沒按照法律規定申請准證。
法官說,被告接受調查時,警方按照合法程序爲他錄口供,被告拒絕簽名,這種行爲不合理。法官指辯方沒有提出任何合理疑點,判處被告罪成。
被告聞判後神情凝重,控方表示需要時間准備陳詞,法官案展本月23日讓控方針對刑罰陳詞和律師求情後判刑。
非法舉辦公共集會的刑罰是罰款不超過5000元,而拒絕在口供書簽名則可被判監最長三個月,或罰款最多2500元,或兩者兼施。
被告曾擔任外勞援助組織“情義之家”的執行理事長。他于2016年11月26日在新民巷美景城(Midview City)的AGORA舉辦活動,討論有關民主等課題。在之前,被告在面簿宣傳活動,邀請7600名面簿追隨者參加。
受邀演講者包括曾組織2014年香港”雨傘運動”的社運人士黃之鋒。由于黃之鋒是外國人,警方在活動舉行前四天,通知被告申請准證,但被告沒有去做。之後警方多次撥電被告,被告沒有接聽。有關活動如期舉行,黃之鋒通過通訊軟件Skype進行119分鍾的演講。
警方介入調查後,先後錄三份口供,他拒絕在2016年12月20日錄的口供書簽名。
控方在結案陳詞時指出,被告對大部分案情沒有異議,也沒挑戰控方證人的證據。被告甚至保持緘默不答辯。對于所面對的兩項控狀,被告並沒有提出有力的法律論據,爲自己抗辯。
另外面對五項控狀
被告面對的剩余五項控狀是在2017年犯下。其中一項指他在一列地鐵車廂內非法集會,針對30年前的“光譜行動”抗議政府1987年5月援引內部安全法執行的拘留行動。
他涉嫌同一天在車廂屏窗上張貼兩張寫著“馬克思主義陰謀?”和“爲光譜行動生還者討回公道”的紙張。另一項指他在樟宜監獄中心外面主辦非法集會,爲馬來西亞籍運毒死囚巴峇加蘭提前舉行追思會。
被告也涉嫌在警方針對這一系列事件錄口供時,前後兩次拒絕在口供書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