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會運動人士範國瀚舉辦公共集會,邀請香港社運人士黃之鋒當主講人,卻沒有依法申請准證,經審訊罪成,昨天被判罰款3200元後,他表示要坐牢16天代替罰款。
得知需要准證卻不申請 法官視爲加重刑罰因素
不過,被告範國瀚(39歲)無須立刻入獄,因爲他要針對判決上訴,一切得等候上訴結果。法官准他以8000元保釋等候上訴。
法官下判時說,盡管被通知需要申請准證,但被告卻沒有去申請,這是加重刑罰因素,判處罰款2000元。至于拒絕在口供書簽名,則按判例罰款1200元。
被告面對七項控狀,控方以一項非法主辦集會和一項拒絕在口供書簽名的控狀進行審訊。案件去年審訊兩天,範國瀚表罪成立後選擇保持緘默,並沒答辯,也沒傳召任何證人供證。他在今年1月被判罪成。
控方昨天指被告毫無悔意,並且目無法紀,促請法官判處罰款至少3200元。
主控官古瑪拉山副檢察司說,警方曾勸被告申請准證,但被告拒絕,甚至不回電給聯絡他的警官。
代表律師:在室內進行活動未危害公共秩序
主控官說,查案人員前後兩次叫被告在口供書上簽名,遭被告拒絕後,曾提醒他那會構成刑事罪,但被告仍然不肯簽名。
圖萊辛甘律師請求法官判處最低罰款,律師求情說,有關活動是在室內進行,並沒有造成擾亂,危害公共秩序。此外,被告並沒有惡意。
律師指,被告拒絕在口供書簽名,並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他的罪責低。
被告曾擔任外勞援助組織“情義之家”的執行理事長。他于2016年11月26日在新民巷美景城(Midview City)的AGORA舉辦活動,討論有關民主等課題。在這之前,被告在面簿宣傳活動,邀請7600名面簿追隨者參加。
受邀演講者包括曾組織2014年香港”雨傘運動”的社運人士黃之鋒。由于黃之鋒是外國人,警方在活動舉行前四天,通知被告申請准證,但被告沒有去做。之後警方多次撥電給被告,被告沒有接聽。有關活動如期舉行,黃之鋒通過通訊軟件Skype進行119分鍾的演講。
警方介入調查後,被告先後錄了三份口供,但他拒絕在2016年12月20日錄的口供書簽名。
被告面對的剩余五項控狀,包括涉嫌在地鐵車廂內和樟宜監獄中心外面非法集會等,法庭定3月19日進行審前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