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佩玲 報道
因沒有申請准證辦公共集會而被判罰款3200元,公民社會運動人士範國瀚不服所判,昨天上午通過律師向高庭提出上訴。
辯方指範國瀚所辦的活動只是一場討論會,不符合“公共集會”的定義,參與演講的香港社運人士黃之鋒也沒有鼓吹民衆不服從的思維。
高庭法官蔡利民認爲,由于本案涉及重要的法律問題,他將花時間考慮控辯雙方的陳詞,日後才做出裁決。
《聯合早報》早前報道,被告範國瀚(39歲)被指舉辦公共集會,邀請香港社運人士黃之鋒當主講人,卻沒有依法申請准證。
範國瀚面對七項控狀,控方以一項非法主辦集會和一項拒絕在口供書簽名的控狀進行審訊。國家法院法官審結後,判範國瀚兩項罪名成立,須繳付罰款3200元。
範國瀚當時表示要以坐牢16天來代替罰款。他後來對判決提出上訴,法官批准暫緩執行刑罰,讓他以8000元保釋在外等候上訴。
2016年11月26日,範國瀚在新民巷美景城(Midview City)的AGORA舉辦活動,討論有關民主等課題。在這之前,他在面簿宣傳活動,邀請7600名面簿追隨者參加。
當天活動的受邀演講者包括曾組織2014年香港“雨傘運動”的社運人士黃之鋒。
警方多次通知須申請准證
由于黃之鋒是外國人,警方在活動舉行前四天,通知範國瀚申請准證,但後者沒有這麽做。之後警方多次撥電給範國瀚,他沒有接聽。
有關活動如期舉行,黃之鋒通過通訊軟件Skype進行119分鍾的演講。
代表範國瀚的律師圖萊辛甘(Eugene Thuraisingam)昨天進行上訴陳詞時指出,範國瀚所舉辦的是一場討論公民與民主課題的活動,受邀演講者來自不同地區,暢談他們從事社運工作的經驗,包括講述香港社運情況的黃之鋒。
律師稱,該活動沒有主張或鼓吹任何一種特定思想,因此不符合公共秩序法(Public Order Act)中對“公共集會”的定義。既然不算是公共集會,那範國瀚就無需准證來舉辦這場活動。
不過,控方在書面陳詞中駁斥,黃之鋒等演講者所說的話明顯在推廣“民衆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等思維,並且談及如何取得目的,因此把活動定義爲“公共集會”是正確的,法庭應駁回範國瀚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