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七歲時遭母親的已婚男友侵犯,向母親申訴下體疼痛,母親卻因男友否認而置之不理。知情不報的母親,任由男友性侵女兒長達七年,對此既不感愧疚也不曾向女兒道歉,昨早遭法官重判坐牢六個月。
被告是現年40歲的華族婦女,職業爲廚師。她面對一項知情不報的罪狀,昨早認罪後被判刑。
受害的女生現在16歲,她在7歲至13歲期間,長期遭母親的已婚男友(48歲)非禮及性侵。
該男友一共面對21項控狀,包括10項法定強奸罪、八項非禮14歲以下孩童、兩項性侵未成年少女,以及一項對兒童做出猥亵行爲的控狀,于去年2月在高等法院被判坐牢34年和鞭打24下。
對女兒申訴屢次置之不理
爲保護女生的身份,法庭發出限制令,媒體不得刊登她和被告的姓名等資料。
根據案情,被告在女兒六個月大時離婚,並在女兒四歲大時認識原本駕德士的已婚男子,成爲他的情人。當時,母女同住娘家,女兒由外公外婆照顧。
2010年,已婚男子停止駕駛德士,女生則在學校假期期間住進他的家。他借機伸狼爪,在家性侵僅七歲的女生。女生事後感到下體疼痛,向被告申訴。被告質問男友,後者否認,她就不當一回事。
接下來,女生幾次遭非禮都有告訴被告,但她總是置之不理。久而久之,女生對性侵和非禮一事就只字不提,直到自己10歲在學校裏上了性教育課後,才意識自己被侵害,但她仍無能爲力,一度想要輕生。
2014年,已婚男子要被告和女兒搬去和他同住,聲稱要管教女生,照顧她們。女生獲悉此事時,極力反對,但被告卻充耳不聞。2014年至2016年6月,被告帶著女兒與男友同住金文泰組屋。男友當時還未離婚,跟妻子育有一名兒子,五人同住一個屋檐下。
同住後,被告男友經常找機會性侵女生,有幾次還當著被告的面,直接叫女生進沖涼房,然後在廁所裏強行和她發生關系。
控方指出,已婚男子從不和自己的親生兒子一起洗澡,和女生一起洗更加不成體統。但被告卻沒有阻止,當女生遭受蹂躏走出廁所時,被告還站在廁所外,怒視男友和女兒。
被告質問女兒,但女兒爲了不讓母親再和已婚男吵架,唯有啞忍否認。
已婚男子與妻子于2016年離婚,被告的女兒這才向她求助,她帶著女生去見社工,過後報案踢爆已婚男子的惡行。
庭上揭露,女生目前和外公外婆同住,被告提供經濟資助,但沒有同住。法官詢問被告是否曾向女兒道歉,控方表示,據她所知並沒有。
女生曾透露,擔心被人瞧不起,與母親的關系破裂也讓她備受打擊,她坦言:“我想念媽媽。”
被告求情時只說母親患癌,她需要照顧母親,自己的健康不好,關節經常疼痛,請求輕判。
法官最後斥責被告枉爲人母,沒保護女兒,認爲她有必要尋求輔導官的幫助,學習如何做一個好媽媽,被告對此建議沒有表態,法官最後下令她有必要接受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