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媒體報道駭人聽聞的鐵鍋燒屍案。一對夫婦涉嫌于五年多前,謀殺當時年僅2歲半的女童而被控。
女童的屍骸已經隱藏五年半,如果仍在世,已是讀小一的7歲學生。由于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便進一步置評,但大家不免會質疑,夫婦周圍的親友難道完全不知女童失蹤的事?如果知道了,是不是有法律義務向警方通報?知情不報,是否構成罪行?
本期《說法識法》邀請蕭錦耀律師和帕拉達·奇杉(Pratap Kishan)律師,講解一旦涉及犯罪行爲,隱瞞或隱藏(concealment)的嚴重性。
如果你看到罪案的發生,並非所有大小案件都有法律責任向警方通報。不過,如果涉及“可逮捕”(seizable)案件,知情者選擇不報案,就可能抵觸法律,會被控上法庭。
蕭錦耀律師(R. S. Solomon LLC)說,刑事案件可分成“可逮捕”(seizable)和“不可逮捕”(non-seizable)兩種,前者較爲嚴重,後者較爲輕微;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有列出這兩大類案件的詳細劃分。
他說,“可逮捕”的刑事案就包括謀殺、糾衆滋事、破門行竊、勒索、強奸、搶劫、冒充公務員、非法集會、重傷他人、阻差辦公、用危險武器傷人等。
“不可逮捕”是指警方不能立刻行使調查和逮捕嫌犯的權力,這些包括輕微致傷、欺騙及失信等。
他說,公衆如果碰到的案件嚴重,屬于“可逮捕”性質,都有法律責任向警方通報。“即使犯法的是親友,也必須大義滅親,否則自己也可能身陷牢獄之災。”
根據刑事法典第202節條文,任何人知情不報,可被判坐牢長達六個月,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他舉例說,男子目睹有人打搶,這屬于“可逮捕”案件,肯定得報案。如果打搶者是親人,也同樣得報警。
蕭錦耀律師指出,目睹一些性質比較輕微的罪案,卻選擇保持沉默不報案,並不會讓自己惹禍上身,但他認爲,即使法律條文沒這麽規定,公衆也應該恪盡好公民的義務,隨時協助警方和提供情報給當局。
比如,如果公衆在街上看到有人打架,過程中有人受輕傷,卻因爲趕著上班決定不要報警,警方不會向他采取行動的。
律師指出,像毆鬥這類事件發生時,路人可能怕被打或受牽連,而不敢當和事佬或上前阻止,“但如果連私下向警方通報都嫌麻煩或畏首畏尾,就很不應該了。”
知道有人企圖犯案也應報警
他指出,公衆有義務在罪案發生後,向警方通報。“即使罪案還沒發生,你知道有人企圖犯案,也必須報警。”
蕭錦耀律師說,本地頻頻出現虐待女傭的案件。如果女傭被丈夫虐待而受輕傷,妻子因爲怕丈夫而沒向警方通報,妻子不會觸犯法律,但如果女傭被打到重傷,妻子卻知情不報,日後可能會被提控。
他指出,一旦涉及重案,警方有權提控知情不報者。不過,如果涉及被告的親人,當局會酌情處理,看是否要提控知情不報的親人。
以上述虐待女傭事件來看,虐待者可能有暴力傾向,家人被恐嚇或懼怕自己也被暴力對待,而不敢舉報。總檢察署會考慮傷者的傷勢、若虐待者和知情不報者一起坐牢,家中孩童有沒有人照顧等因素,以決定是否要提控。
“如果你沒報案,警方事後找到你,向你問話,你卻沒照實說出,那就等于向警方虛報。”
提供假資料者可判坐牢長達兩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明知行蹤卻否認 等于給假口供
隱瞞財物和嫌疑犯的行蹤,也算知情不報。
帕拉達律師(Kishan Law Chambers LLC)說,隱瞞或隱藏一般涉及偷竊的財物,接收者如果知道物件是賊贓,也算有罪。
比如,A偷了B的電視,把電視交給C,而C知道電視是A偷來的,卻幫A代收,C可能被控接收賊贓,而A顯然也會被控偷竊。
以刑事罪來說,被告必須有犯罪意圖(mens rea),知道自己的行爲是錯誤的。“當我把物件交給你,說這是偷來的,請幫忙暫時保管。你不能說,不知物件是偷來的吧?這就是所謂的知情。同樣地,如果你不知是賊贓,就不知情,可以用這作爲辯護理由。”
帕拉達律師說,另一種隱瞞情況,是隱瞞一個人的身份,“明知某人的行蹤卻否認知道,等于提供假口供。”
他指出,總檢察署通常會提控嫌犯協助或教唆他人某些罪行,這也得看罪行的性質。
他舉2008年從我國逃脫的回教祈禱團頭目馬士沙拉末(Mas Selamat)爲例說明,馬士沙拉末是在兄長一家窩藏之下,才躲過警方的搜查。
他指出,這是隱藏的例子。“馬士沙拉末的兄長一家明知他是被政府通緝的逃犯,卻收留他,直到他逃離馬國。”
根據資料,這一家人因窩藏國家重犯,根據罪行的輕重,被判不同刑罰。
窩藏罪最爲嚴重的是馬士沙拉末侄女努爾艾尼(36歲),當時被監禁18個月,哥哥阿斯蒙(69歲)和嫂嫂艾莎(69歲)則分別判坐牢12個月和三個月。至于侄兒馬哈迪爾(40歲),則因知情不報而接到嚴厲警告。
知情不報終被判刑
個案①:隱瞞丈夫強奸罪行
2012年,中年婦女得知丈夫強奸未成年侄女後,爲了掩飾丈夫罪行,沒把喝漂白水企圖自殺的侄女送去醫院,而是帶她到診所看醫生,還給她50元,叫她不要把喝漂白水的事告訴醫生,以免丈夫的罪行“曝光”。
包庇丈夫的婦女,在2016年承認知情不報和妨礙司法公正兩項控狀,被判坐牢六個月。
被告的丈夫在2015年承認強奸、性侵與非禮等七項控狀,被判坐牢20年。
個案②:沒舉報丈夫虐傭致死
19歲印尼女傭,被男雇主百般虐待長達九個月,最終十二指腸被踢破,引發腹膜炎而死,死時有超過200道的新舊傷痕。
2003年,女導遊陳彩虹沒向警方舉報丈夫用熱水潑女傭,還抓捏女傭胸部,被判坐牢九個月。
2002年,她的丈夫黃華財承認誤殺、用武器傷人和傷人罪狀,用點燃的香煙灼女傭的唇和手掌、對她揮拳、以藤條鞭打她、用鐵錘戳她背部等,被判坐牢18年半,鞭打12下。女傭到本地時體重是50公斤,死時僅36公斤,經常挨餓的她被驗出營養不良和脫水。
個案③:母親任由男友性侵女兒
女兒7歲時遭母親的已婚男友侵犯,向母親申訴下體疼痛,母親卻因男友否認而置之不理。
知情不報的女廚師(40歲),任由男友性侵女兒長達七年,對此既不感愧疚也不曾向女兒道歉,今年2月承認一項知情不報的罪狀,被判坐牢六個月。
受害的女生現在16歲,她在7歲至13歲期間,長期遭母親的已婚男友(48歲)非禮及性侵。
該男友一共面對21項控狀,包括10項法定強奸罪、八項非禮14歲以下孩童、兩項性侵未成年少女,以及一項對兒童做出猥亵行爲的控狀,去年2月被判坐牢34年和鞭打24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