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擔心,若法院准許被告們在沒有提出充分理由的情況下,就隨意撤銷認罪,這將導致司法程序遭濫用。對此,三司發表簡短裁決闡明,按照刑事程序法,審案法官必須撤銷他的認罪,被告也無須解釋爲何改變立場,但大前提是被告沒有在濫用司法程序。
明明已經認罪,被告卻在求情時出爾反爾,要求抗辯和舉行審訊,被控方指責爲玩弄司法體系。最高法院上訴庭昨早裁定,如果被告在求情階段,明顯表達出否認罪行的立場,只要不涉及濫用司法程序的行爲,法院必須准許被告撤銷認罪。
以大法官梅達順爲首的上訴庭三司也指出,被告無須解釋他爲何改變主意,即認罪後又反悔。
控方昨早以一起抵觸雇用外來人力法令的案件爲基礎,向最高法院上訴庭提出刑事參考,要求三司針對刑事程序法中,關于被告在求情時否認犯罪的法律原則闡明立場。
控方擔心,若法院准許被告們在沒有提出充分理由的情況下,就隨意撤銷認罪,這將導致司法程序遭濫用,並鼓動了其他被告玩弄司法體系。
在海事公司任職的迪納斯(Dinesh Rajantheran)向63名外籍勞工個別收取2000元,作爲安排他們在海事公司打工的條件,被控抵觸雇用外來人力法令。
案件去年4月在國家法院開審,迪納斯在審訊第二天放棄抗辯,決定認罪,法官當時將案件展期一個月,以進行求情和判刑。隨後,迪納斯更換代表律師,並且通知法院他要求撤銷之前的認罪,但被法官駁回。
當時法官指出,被告與律師以“求情”爲名,實爲在求情內容中否定被告的犯罪行爲,以此“走後門”的手段,逼迫法官遵守刑事程序法,准許被告撤銷認罪,而被告這麽做是在濫用司法程序。
迪納斯過後上訴至高庭,高庭法官去年10月審理後,批准他撤銷認罪,把案件打回國家法院舉行審訊。
控方:尚進行中案件至少六被告撤銷認罪
但根據控方的立場,高庭法官在迪納斯案件中的裁決是錯誤的,因爲這等于准許被告在沒有任何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撤銷認罪。
這項裁決也導致許多其他案件的被告“有樣學樣”。控方透露,單以現有進行中的案件裏頭,有至少六起案件出現被告撤銷認罪的情況。
主控官高敬雄副檢察司在提呈給上訴庭的陳詞中指出,倘若法院准許被告隨意撤銷認罪,這將造成浪費公共資源、拖慢司法程序的進度,以及被告們企圖玩弄司法體系。
例如,被告可以在認罪後,以需要時間准備求情爲理由,要求法官將案件展期。過了一段時間,被告卻撤銷認罪,導致案件進度受影響,一些證人對案發過程的記憶已開始模糊。如果案件涉及外籍證人,這些證人可能已經離開新加坡,對控方的舉證工作造成難度。另外,被告也可能以假裝認罪的伎倆,來避開他不喜歡的審案法官。
控方也在書面陳詞中舉出10多個過往判例,說明當被告無法提出充分理由時,法官並不准許被告撤銷認罪。
三司聽了控方陳詞後發表簡短裁決,闡明被告若在求情時說出大量否認罪行的立場,按照刑事程序法,審案法官必須撤銷他的認罪,被告也無須解釋爲何改變立場,但大前提是被告沒有在濫用司法程序。
三司將在日後發表書面裁決,以做出完整闡明。
控方:認罪後又“反悔”情況頻發
控方指出,被告認罪後又反悔的情況經常在庭上發生,國家法院與高等法院都出現過這類案子。
個案一:在一起洗黑錢案件中,控方安排一名百慕大(Bermuda)國籍的受害人飛來新加坡,准備安排他上庭供證。但由于被告在審訊首天決定認罪,證人未供證就回國。豈料,被告之後要求撤銷認罪,並獲得法官批准。
控方指出,爲安排證人來新供證,當局浪費了2605元。加上被告之前認罪時已看到控方所准備的案情內容,如今他要抗辯,在一定程度上占上風。此案仍在審理中。
個案二:非禮案被告認罪和求情後,決定撤銷認罪,理由包括沒受過教育的他不明白案情內容,而且在庭上認罪時思緒混亂。但法官拒絕撤銷他的認罪,因被告有多項案底,沒理由對司法程序不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