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顯示,被告利用嫂嫂名義申請成爲她所服務餐飲集團的會員。從2014年1月1日到2018年10月7日,她將9061元的積分存入嫂嫂的賬號,然後用這些積分請家人用餐。
侯啓祥 報道
餐館女領班利用嫂嫂名義申請做餐館會員,將顧客的積分存入嫂嫂的賬號,大約五年內存入價值9061元的積分,然後慷他人之慨,用8631元請家人到餐館用餐。
馬來西亞籍被告黃秀君(29歲)貪小失大,昨天承認六項抵觸濫用電腦與網絡安全法令控狀後,被判坐牢15周。法官下令她償還餐館2000元。
被告案發時在同樂餐飲集團工作,同樂在本地經營多家餐館。被告于2007年開始工作,2011年派到烏節龍都大酒店的同樂餐館工作。
據案情,同樂制定一個稱爲“Tung Lok First Card”的“會員忠誠計劃”,顧客可申請爲會員,到餐館用餐時能獲得積分,如星期六到餐館用餐,每消費10元能獲一分,價值一元。這些積分可累積起來日後使用。同樂的員工不能申請成爲會員。
會員到餐館用餐須出示會員卡或手機號碼以便核實。積分不能轉讓,如果顧客不是會員,便不能獲得積分。
2014年某日,被告起歪念,利用嫂嫂名義申請成爲會員,但她的嫂嫂並不知情。被告在顧客結賬時,如果顧客不是會員,會邀請他們申請成爲會員。顧客若不想成爲會員,被告便進入電腦系統,將積分存入嫂嫂的賬號。
從2014年1月1日到2018年10月7日,被告將9061元的積分存入嫂嫂的賬號,每次家人從馬來西亞來新加坡,被告便利用這些積分請家人到同樂用餐,她總共用了8631元。
控方以兩項控狀讓被告認罪,余項交由法官下判時考慮。根據認罪控狀的案情,被告每個月都會請家人到同樂餐館用餐,消費額介于82元到1171元。
被告一年又一年的犯案,都沒被揭發。後來,管理層進行審計,發現被告嫂嫂賬號存入的積分,與賬單上的名字不符,起了懷疑,展開調查,最終揭發被告的罪行。去年10月17日,同樂向警方報案。
被告沒有律師,她向法官求情說,她的孩子還小,她不能不工作。她很後悔,承諾不會再犯,請求輕判。控方指,本案涉及款項不低,被告在大約五年內犯案,是一段相當長的時間。
控方說,被告是同樂的領班,她違背雇主對她的信任。被告是在雇主進行審計時才被揭穿。以被告的罪行,必須判坐牢。(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