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雲舟 報道
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對“事實”、“公共利益”的定義,是在參考現有判例後得出最可行的定義,這個做法與現行法律一致。
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答複高級律師尼荷哈佩星對上述定義過于寬泛的擔憂時指出這點。尼荷哈佩星投函給《海峽時報》指出,政府把假信息的範圍定的太泛,尤其是不該把“民衆對公共機構的信心”也當成“公衆利益”。
他也不認爲法案輕易地賦予部長太大的權力。
“觀點”不同于“事實”
尚穆根說,他與尼荷哈佩星討論此事時向他解釋,法案中的定義“是最可行的,也以現有判例爲依據”,這個做法與現有法律一致。
尚穆根強調,“觀點”不同于“事實”,這點也受法庭承認。日前對法案提出建議的三名官委議員特斯拉、王麗婷和郭秀欽,以及另一名投函報章的高級律師歐瑪爾也認同,更改法案中對“事實”和“公共利益”的定義,並不是明智。
“法案中對‘事實’的定義明確指出,事實不包括觀點。國會辯論法案時,政府也會再次指出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