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一般在處理性相關不當行爲案件時,不會對犯下過錯的人從寬以待,尤其當案件存有加重因素,任何人不論是不是大學生都沒有“免罪金牌”。
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昨天在國會答複義順集選區議員李美花及工人黨非選區議員貝理安的詢問時指出,這些加重因素,包括有類似案件的前科或曾被警告、所犯個案涉及預謀和欺騙,如使用隱藏的針孔攝像機、掩蓋臉部或遮蓋電眼等來避免被認出、偷拍的視頻已經散播開來,或嫌犯沒有悔過之意和在調查期間不合作。
尚穆根透露,本地六所自主大學過去三個學年發生的56起與性相關的不當行爲案件中,有37起案件的受害人事後報警,其中兩起案件的證據不足,還有四起案件調查仍在進行中。
其余31起案件中,有16名涉案者被控上法庭,其中10人被判坐牢,刑期介于10天至八個月不等。另有四人被判緩刑監視,一人被判無事省釋,還有一人的刑罰未定。
剩余的15起案件,其中13人被有條件警告,另兩人則被嚴厲警告。這15人中,只有一人過後重犯,並已被判坐牢八個月及罰款2000元。
尚穆根說:“這些數據顯示,一些人已根據事實被提控,也有人獲得第二次機會,但不論是大學生或其他任何人都沒有‘免罪金牌’(free passes)。”
他也解釋,有條件警告意味著犯案者若不改過,有關當局有足夠證據可提控他,而他若在這段期間內重犯,就會連同之前事件及新罪行被控。“換言之,他之前的罪行並沒有被豁免,仍然會因此而被懲處。”
針對新加坡國立大學宿舍女廁所偷拍事件,警方上個月23日發文告解釋,警方評估涉案男生時,認爲他被改造的可能性高,加上考慮到男生展現悔意,以及他的電子器材不存有任何淫穢的內容,所以沒對他采取檢控行動,只給予有條件警告。
尚穆根指出,這名國大男生其實也“如履薄冰”,一旦在12個月內再犯,兩起案件都會被控。
他說:“有條件警告對改造可能性高的人來說,能起到有效的阻嚇作用。即使過了規定期間沒有重犯,這個警告仍會是個內部記錄,用來校准未來的提控決定。受到警告者也明確知道他們若再犯,就會面對嚴重的後果。”
未來行爲評估及改造可能性是重要考量
尚穆根也指出,警方在處理性相關不當行爲案件時,除了考慮到案件的事實和情況、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加重或求情因素之外,對這個人未來行爲的評估和改造可能性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警方也會考慮他悔過的程度、是否自行承認罪行,以及重犯的可能性,而受害者的情況、罪行對受害者的影響,以及是否須有阻嚇作用也在考慮範圍內。
另外,刑事法改革法案昨天在國會三讀通過,偷拍、偷窺或隨意散播猥亵照片等行爲正式被列爲罪行,這些行爲的刑罰也會加重。
尚穆根說,這說明政府認真對待性罪行,並要發出強烈信號,對潛在罪犯起阻嚇作用,同時也保護多數是女性的受害者。
但他也指出,更嚴厲的刑罰並不代表每一名嫌犯必須或一定會被控,警方和總檢察署會考慮每起案件的事實,並斟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