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穆根解釋,之所以要推出新法案,是爲了具體針對經由網絡快速傳播的假信息。政府既須有針對性地應對這些假信息,也要確保懲戒措施適度。除了讓政府的權限更精專,新法案也賦予法庭更大的監督權。
政府目前已能透過現有法令下令撤下假信息並維護公共利益,這些權限並不是隨著制定新法案而引進的。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說,之所以要另外立法,是爲了能應對通過網絡迅速散播的假信息,法案也賦予法庭對政府更大的監管權。
他昨天參與《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二讀辯論時解釋,新法案賦予政府的權力並不像外界想象的大。相反的,這些權限不比政府在現有法令下所能行使的權力來得多。
以冒犯性內容而言,現有的廣播法令賦權政府基于公共利益,下令撤下不當內容。資訊通信媒體發展局(IMDA)也有權更正假信息和關閉虛假賬號。
現有法令也對公共利益采取更寬泛的定義,涵蓋所有妨害國家社會和諧的言論,不論這些言論虛假與否,或僅屬觀點。相比之下,新法案只針對假信息,不涵蓋個人觀點。
我國法令也不是第一次觸及假信息。根據電信法令第45節,通過網絡和其他方式散播的假信息都屬犯罪。這節條文已重新並入雜項(公共秩序和滋擾)法令。
尚穆根坦言,如果單憑現有法令,同樣可取得和新法案一樣的效果。政府可援引廣播法令要求相關網站撤下內容或作出更正並維護公共利益,完全無須修改現有法令。
唯一須要修訂的,是廣播法令下的地域權限,以覆蓋境外的網絡媒介。
他說,無論對新法案的顧慮爲何,法案無法擴大政府的權限。“相比定義較寬泛的法律,如果所討論的事實落入定義較狹窄的法律範疇,那麽適用的是定義較狹窄的法律。”
之所以要推出新法案,是爲了具體針對經由網絡快速傳播的假信息。政府既須有針對性地應對這些假信息,也要確保懲戒措施適度。
除了讓政府的權限更精專,新法案也賦予法庭更大的監督權。在廣播法令下,民衆不能對部長頒布的指令提出上訴,只能經由司法檢討途徑。這與根據新法案,個人或網絡平台經部長要求更正或撤下內容後還能向部長申請撤銷指令,甚至向法庭提出上訴的做法大有不同。
不指望科技公司自我監管
尚穆根說:“我們如果采取現有的做法……就不會有這個法案所提供的精細程度,也不會有這樣的司法監督權,而且法案下的上訴程序也會更快捷。”
他也指出,不能指望科技公司自我監管。他列舉近期斯裏蘭卡、新西蘭等地發生的恐襲事件和外國選舉被幹預的事件,指出科技公司一再出于利潤考量,拒絕撤下妨害公共利益的內容。
尚穆根說,政府視科技公司爲合作夥伴,但同時必須認清科技公司受利潤驅動的本質。與此同時,科技公司必須認清他們的盈利不應以犧牲新加坡的公共利益爲代價。
“他們知道新加坡政府是沒法收買的,我們不收他們說客的錢,而且我們言出必行。他們能有尊嚴地與我們做生意,我們鼓勵他們前來投資……但他們也必須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