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黨頭目堅稱從未強暴13歲少女,自己只是幫黨友追求對方,但上訴庭三司認爲,被告手機裏的裸照、短信記錄以及其他證人的供詞都是強而有力的佐證,爲此駁回被告的上訴,判他須坐牢28年和鞭打24下,從昨天開始服刑。
《聯合早報》日前報道,26歲的許榮光被控在2013年11月至隔年1月的三個月內,四次強暴一名13歲少女,地點包括蔡厝港第一樂廣場旁一棟建築的樓梯口,以及蔡厝港彎第672A座組屋的樓梯口。
正職爲銷售員的許榮光其實是街頭黨的頭目,他在犯案過程中用扳鉗砸牆威迫少女就範,事後還逼她拍裸照,以及把她當貨物“送”給同黨侵犯,並指她可“用完即丟”。有一回,兩名友人目睹許榮光在樓梯口強奸少女,但許榮光利用他黨派頭目的身份,恐嚇他們不准揭發他的罪行。
不認罪的許榮光在高庭受審後,被判其中三項強奸罪及八項逼少女口交、恐嚇少女及打傷黨徒等罪名成立,去年4月被判坐牢28年和鞭打24下。許榮光不服罪成,昨早向最高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強奸罪名。
代表律師鄒天齊進行上訴陳詞時指出,受害少女的口供有許多不一致之處,包括她聲稱遭強奸的次數,法官不應憑如此不可靠的供詞來定罪。許榮光的立場是,他從未與少女獨處,更別說是性侵她,他只是曾答應幫忙黨友追求少女。
不過,大法官梅達順代表三司發表口頭裁決時說,盡管少女的供詞有些許出入,但本案有許多強而有力的佐證,足以將被告定罪。這包括被告曾在手機短信中告訴黨友,他打算與少女發生性行爲,而不是所謂的幫忙黨友追求少女。而且,被告手機的“寄出”存檔中有少女的裸照,顯示這些照片應該是被告拍下的。此外,有證人在案發後看到被告與少女從樓梯口走出來。
大法官認爲,就如審案法官所指出的,數名證人串謀給假口供來誣賴被告的可能性不大。即使少女有意陷害被告,她沒必要謊稱自己遭被告強暴三次,因爲要對三次“罪案”做假口供的難度更高。三司考慮後,決定駁回被告的上訴。
一身黑衣裝束的許榮光聞判時顯得鎮定。他通過代表律師向三司要求,展期一周後才開始服刑,好讓他花多些時間陪伴父母親,但不被三司批准,他自昨天起入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