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中國籍女商人通過她們的公司,起訴新加坡上市公司高鴻(KOP)集團王芝菁與屬下公司,在發展上海項目“冰雪之星”時另找合作夥伴,違反協議中的受托責任。王芝菁則反指女商人曾發出誹謗她與公司的信件給新加坡與中國官員。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簡稱SICC)昨天判雙方敗訴。
本案起訴人爲Bashmeer Capital Limited(簡稱BCL),該公司屬于中國籍女商人胡冰心與女兒王宣所有。答辯人共有八造,包括高鴻集團執行主席兼執行董事長王芝菁、高鴻置地(KOP Properties)、KOP Properties (HK)Limited(簡稱KOPHK)與其他高鴻集團屬下公司,以及一名集團董事和一名俄羅斯商人。
引起糾紛的是由高鴻集團攜手中國企業在上海開發的“冰雪之星”(Wintastar),這是一個集體育、娛樂、旅遊于一體的項目,預計2022年對外開放,成爲全球規模最大的室內滑雪勝地。
冰雪之星由高鴻集團子公司聖星控股 (Wintastar Holdings)與上海陸家嘴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港城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共同投資開發,高鴻集團占股30%。
根據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前天所發表的判詞,胡冰心母女與王芝菁和另一集團董事在2013年會面後,決定合資做生意,由BCL與高鴻置地合作設立KOPHK,並分別持有49%與51%的股份。
訴方指答辯人後來爲了能獨自與其他企業合作發展“冰雪之星”,以各種手段逼迫BCL終止合作關系,答辯人的行爲等同違反受托責任,須對BCL做出賠償。王芝菁與高鴻置地則提出反訴,指責胡冰心母女在發給新加坡與中國官方單位的信件中,對王芝菁與高鴻置地做出誹謗性指控。
但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認爲,雙方終止合作關系是因爲公司賬目出現問題,雙方之間的關系爲此惡化,沒有證據顯示答辯人藏有其他意圖。至于答辯人所提出的反訴,法庭指出,同樣沒有證據顯示,胡冰心母女所發出的信件有在新加坡或中國公開刊登。按照中國法律,這些信件內容沒有構成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