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花好月圓的晚上,阿旺到夜店花天酒地,那一晚他啤酒、烈酒、紅酒樣樣來者不拒。淩晨阿旺獨自駕車回家,途中發生意外撞上另一輛車,造成一死二傷。幾個月後阿旺被控上庭,面對的罪狀包括:醉酒駕駛和疏忽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各一項、兩項疏忽駕駛導致他人重傷。他想認罪卻又怕坐牢坐到屁股開花,于是請律師替他跟控方“討價還價”,打算要到個“好價碼”後再認罪。
其實所謂的討價還價就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認罪協商”(plea bargain),被告要是認罪的話有機會獲得較輕刑罰。
這一期《說法識法》邀請總檢察署刑事罪案司副高級政府律師韓儀(科技罪案組),以及楊子樑(凶殺案組)解釋認罪協商的程序。
認罪協商指的是控方和被告之間的協議過程,若被告願意認罪放棄抗辯,總檢察署有權減輕被告的罪行,或是以較少罪狀讓他認罪。也就是說,比起審訊後判刑,被告認罪的話有機會獲得較輕的刑罰。
例如酒後肇事的阿旺,要是他選擇抗辯,控方或以全部四項控狀進行審訊。不過因爲他很快表明要認罪,所以主控官可能只以其中兩項控狀讓他認罪,另外兩項則交由法官下判時考慮。
韓儀說,雖然認罪協商的做法並未明文列入任何法令或是刑事程序法中,但這是沿襲自英國,約定俗成的做法。一旦被告面控後,他就可親自或請律師向總檢察署陳情,開始協商。
楊子樑指出,還有一種情況是,控方在提控被告之前已有明確的立場。到了提控當日,主控官會直接告訴被告若認罪會面對多少項罪狀,省去陳情的程序。
韓儀補充,這種情況一般是因爲案情、證據和求情因素都已經很清楚了,所以控方可以很快做決定。
■認罪節省資源 但協商非必然
控方願意跟被告協商主要是爲了公衆利益,認罪協商並非必然。
楊子樑舉例,在一起幼童性侵案中,如果被告肯認罪,遭性侵的孩子就無須上庭供證和接受盤問,這可以降低對孩子造成的創傷。被告認罪也能讓案件盡早了結,他得到應有懲罰的同時也節省主控官、法庭的資源。
“如果雙方爭議點多,控辯雙方就得花很多時間進行審訊,而且事前還有許多准備工作。認罪所耗費的時間少很多,快的話開庭半個小時就完成了。”
對被告而言,他若真心悔過,盡早認罪也可以讓事情早點結束。
韓儀說,讓被告知道控方的立場也有助他做決定。例如控方打算要求法庭判處罰款,但沒有告訴被告,被告可能會因不想坐牢而選擇審訊。如果被告一開始就知道控方只要求罰款,他或許就會認罪。
不過控方並非每一次都會同意跟被告協商,譬如一個慣性非禮犯,必須判他坐牢久一點以保護公衆,這樣的話控方就不會同意減輕他的控狀。
楊子樑強調,控方不會爲了換取被告認罪而一減再減,仍得確保他獲得公平的判刑。
■何時決定認罪影響協商“行情”
過了這個村,就沒這個店。
從法庭的立場而言,要是被告在被控後很快表明要認罪,顯示他有悔過之心,同時不浪費主控官和法庭的資源,因此有機會獲判較輕的刑罰。若他之後改變主意,就另當別論。
楊子樑說:“被告表明認罪後改變主意顯示他並非真心悔過,控方和法庭也會開始投入資源准備審訊。所以一旦被告反悔,控方原先開出的條件就失效了。”
若這名被告在即將開審前又改變主意說要認罪,“行情”可就不一樣了。他舉例,控方最初可能願意10項控狀中讓他認三項,繞了一圈後即使他再次說要認罪,控方可能會要他認四項。
此外,被告在什麽時間點表明要認罪也會影響控方開出的條件。
韓儀說:“要是一名被告原先說要抗辯,之後就算改變主意,控方不一定會答應跟他進行協商。即使控方願意,協商的條件也不會比一開始就說要認罪的被告來得好。”
案例
前保險經紀被控欺騙 認罪立場反複案件拖五年
前保險金牌女經紀劉愛明欺騙客戶近900萬元的案件拖了整整五年才下判。劉愛明2011年被控後一下說要認罪,一下又說要審訊,導致控方取消最初跟她達成的認罪協商。
劉愛明(42歲)曾是美國友邦保險公司金牌經紀,她在2002年至2008年間欺騙一對印度尼西亞籍夫婦共889萬余元,2016年被判入獄八年。
法官:能理解控方爲何要求更高刑罰
劉愛明2011年被控欺騙、轉移贓款及使用假文件、偷竊等21項控狀。
她2013年12月第一次認罪時跟控方達成協議,控方當時願意讓她認下其中四項控狀,其余的交由法官下判時考慮,並促請法官判她坐牢約七年。
但是她認罪後卻又稱自己無辜,法庭2014年6月撤銷她認罪。案件2016年5月開審,結果劉愛明在審訊第三天再次決定認罪。這一次,控方要求她承認其中五項控狀,並要求法官判她監禁至少九年。
劉愛明的代表律師辯稱控方第一次開出的條件較合理。
法官事後發表判詞時形容,第一艘船已經開走了,當她選擇取消認罪時,控方開出的條件當然也跟著取消了。被告換了幾次律師,導致審訊日期定了又改,浪費司法資源和對受害人夫婦帶來不便,因此可以理解爲什麽控方在她第二次認罪時要求更高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