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敏 報道
陸路交通管理局提供獎勵金,鼓勵電動個人代步工具車主盡早將不合規器材拿去銷毀,受訪用戶表示會考慮提早更換器材,把獎勵金用來抵消充電費或購買新器材的費用。
只要在11月底以前將符合條件的電動器材拿到陸交局指定的地點銷毀,車主就可獲得每台車100元的獎勵金。
爲了讓出行更加便利,許豐昌(33歲,健身教練)三年前購買了一台Zoom Air 2電動踏板車,不過他已在五個月前轉用符合UL2272標准的電動踏板車。
“我曾嘗試把舊車拿去零售商折舊換新,不過器材款式太舊不被接受,舊車就一直放在家裏的儲藏室,非常占地方。”
許豐昌說,他之前想找機會銷毀舊車,不過工作太忙抽不出時間,也不知道應該把車拿去哪裏銷毀。“剛好陸交局宣布新計劃,還發獎勵金,我會找時間提早拿舊車去銷毀,拿到的獎勵金可以用來抵消爲電動器材充電的電費。”
卓俊耀(32歲,科技人員)去年8月花了1000元購買一台MOBOT Freedom 3S。這款電動踏板車不符合UL2272標准,不過他還沒有決定要什麽時候把器材拿去報銷銷毀。
“這台車比較貴,爲了物盡其用,我原本打算一直用到明年6月。我打算查詢回收商收取多少手續費,如果不太貴的話,可能會在電動踏板車不能公開使用後才自費拿去銷毀。”
如果手續費太高,卓俊耀相信自己會提早拿踏板車去銷毀。“有獎勵金也不錯,可以抵消之前花在買車的費用。”
公衆許秀麗(56歲,家庭主婦)也對這項新計劃表示歡迎。
“損壞或被棄用的共享腳踏車之前遍布全島各地,非常礙眼,我還擔心這個情況會在不合規電動個人代步工具禁用後再次出現。不過這些器材現在有專人處置,應該就不會出現像廢棄共享腳踏車一樣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