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可揚 報道
最高法院上訴庭維持濫用司法程序不是受認可訴訟原因的裁決,被李顯龍總理起訴誹謗的財務顧問梁實軒,針對今年3月高庭撤銷他對李總理反訴所提出的上訴,因此被駁回。
大法官梅達順、上訴庭法官潘文龍和朱迪柏拉卡斯(Judith Prakash)組成的上訴庭三司,昨天也裁定梁實軒須支付李總理2萬元的訟費。
審訊曆時一個半小時,代表李總理的高級律師文達星原本要求的訟費是2萬3000元。
三司在判決中指出,高庭法官艾迪阿都拉審理此案時,因爲最高法院上訴庭五司2018年案例中已裁定,濫用司法程序不是受認可的訴訟原因(cause of action),所以撤銷梁實軒對李總理的反訴。
三司也指出,五司當時指出現有民事訴訟程序已爲“濫用法律程序”提供充分的處理依據,允許人們以這個理由進行反訴將促成沒必要、無休止的訴訟以及五花八門的索償,也會讓占理的起訴者擔心被反訴而放棄聲索。
大法官梅達順宣讀判詞時說:“這些理由仍然站得住腳,我們也認爲沒有悖離這一判例的原因或依據。有鑒于此,我們駁回上訴。”
梁實軒去年11月7日在面簿轉載馬來西亞社交新聞網站“The Coverage”有關李總理成爲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弊案主要調查對象的不實報道,李總理同月起訴他誹謗並索取賠償。
梁實軒去年12月26日提出反訴,指李總理濫用法庭程序。李總理今年1月9日向高庭申請撤銷這個反訴,梁實軒則在1月25日要求法庭撤銷整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