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理新聞秘書張俪霖指出,向法院申請撤銷梁實軒反訴申請的理由是它“既缺乏法律依據,也毫無勝訴的希望”。對此,梁實軒說,他也將申請撤銷李總理對他的誹謗訴訟,理由爲起訴行動濫用法庭程序。
被李顯龍總理起訴誹謗的財務顧問梁實軒,上個月反訴李總理“濫用法庭程序”。此案出現新進展,李總理的代表律師前天向法院申請,撤銷梁實軒的反訴申請。
梁實軒昨午在個人面簿發文,就他上個月26日提呈至高等法院的答辯書透露,李總理選擇不進一步回應這份答辯書,並已在前天向法院申請,撤銷梁實軒在答辯書中的反訴申請。
總理新聞秘書張俪霖回答《聯合早報》詢問時,證實李總理的律師已向法院申請撤銷梁實軒的反訴申請,理由是它“既缺乏法律依據,也毫無勝訴的希望”。
對此,梁實軒說,他也將申請撤銷李總理對他的誹謗訴訟,理由同樣爲答辯書中所列的,也就是起訴行動濫用法庭程序。
梁實軒的代表律師林鼎昨天也在個人面簿上強調,李總理選擇不回應答辯書中對他濫用法庭程序的詳細指控。
資深律師:訴方不予答複 意味已否認答辯書內容
但資深律師尼魯皮萊(Niru Pillai)接受《聯合早報》采訪時解釋,法律並沒有規定民事案訴方一定要對辯方的答辯書做出回應,訴方可選擇在收到答辯書後不予答複。“不予答複,並不意味著訴方承認或同意答辯書中所闡述的內容。相反的,它意味著訴方已否認答辯書內容,並要求辯方自行證明答辯書中所闡述的內容。”
至于李總理一方申請撤銷梁實軒的反訴申請,尼魯皮萊解釋,法院可在起訴或反訴申請“缺乏法律或事實依據”的情況下,下達庭令來撤銷該申請。
他指出,將“濫用法庭程序”列爲民事侵權行爲(tort),並不受我國法律承認,因此,任何以濫用法庭程序爲理由的起訴申請都可被撤銷。
梁實軒去年11月7日在面簿分享馬來西亞社交新聞網站“The Coverage”,有關李總理成爲一馬公司弊案中主要調查對象的不實報道。李總理隨後于上個月對梁實軒提起誹謗訴訟並索取賠償。案件將于本月21日在高庭進行審前會議。
梁實軒在答辯書中列出三個抗辯理由,即他從未稱轉載的報道內容屬實、報道僅刊登在他面簿三日,以及他在接到資訊通信媒體發展局要求他撤掉貼文的通知後已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