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從三方面完善維持宗教和諧法令,包括增添防範外國勢力幹預的措施、更新和擴大限制令的範圍,並把《刑事法典》宗教相關罪行並入法令。
維持宗教和諧法令生效27年後首次修訂,主要從三方面完善法令,應對沖擊宗教和諧的威脅,包括增添防範外國勢力幹預的措施、更新和擴大限制令的範圍,並把《刑事法典》宗教相關罪行並入法令。
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昨天在國會辯論維持宗教和諧(修正)法案時說,宗教團體或成員若是攻擊其他非宗教性質的社群,只要是以宗教爲由,也可面對法律制裁,反之亦然。他舉例說,非宗教性質的社群包括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者和對其性別認同感到疑惑者(LGBTQ)。
本次修訂也推出社區關系修複措施(Community Remedial Initiative,簡稱CRI),給予冒犯者和受害者修複關系的機會。
這是法令自1992年生效以來首次修訂,法案昨天三讀通過。多達27名部長和朝野議員參與辯論,他們都對法案表示支持。不少議員在參與法案二讀辯論時,對政府要如何判斷哪些言論構成傷害宗教情緒表示關注,其中包括通訊及新聞部前部長雅國博士在內。
雅國是惹蘭勿刹集選區議員,曾負責回教事務。他警惕,法律不能對違法行爲采取模棱兩可的定義,否則可能造成寒蟬效應,最終阻礙有意義的宗教對話。“即使是涉及敏感課題,討論也要持續,因爲過程中可能産生重要的見解,進一步加深各方對彼此的理解。”
尚穆根:立法不是要限制言論
尚穆根回應時強調,立法不是要限制言論,政府只是設定一些界限,使對話具有建設性,而貶損他人宗教肯定是越界了。
當局至今從未援引過法令對付任何團體或個人,獲得不少議員肯定其成效,但也認爲監管機制可進一步鞏固,以免法令被執政者濫用。
官委議員王麗婷建議在現有法律中添加條文,“保護出于善意、爲公共利益發聲的合理言論”。武吉巴督區議員穆仁理則認爲,審查框架應納入法庭。
尚穆根在1990年,以後座議員身份參與維持宗教和諧法案的辯論時,曾質疑政府可能會不理性地行使權力,當年這段話被工人黨秘書長、阿裕尼集選區議員畢丹星引述,凸顯這個憂慮一直都存在。
對此,尚穆根指出,部長不是唯一的裁決者,在發出限制令後,還是得經過宗教和諧總統理事會和總統的審查。
針對當年的發言,他坦言,自己那時還年少單純,以爲任何糾紛都能透過法律途徑解決,但過去近30年的經驗,讓他發現現實並沒那麽簡單。
他舉例,如果違法者是像2002年峇厘島炸彈爆炸案的主謀一樣不知悔改,借用審訊過程發表極端言論,社群之間關系和情緒未必能恢複。而在2011年發生的巴基斯坦旁遮普省省長槍殺事件,殺手被一些回教團體譽爲英雄,數千人出席他的審訊表示支持。
“審判過程往往會加深宗教斷層線,並鼓勵其他人效仿嫌犯。它甚至可能適得其反。嫌犯成了社群中的烈士,加劇緊張局勢。”
尚穆根說,若他仍堅持30年前的信念,如今就不會在國會提呈這項法案。“我積極參與這項法案概念化的工作,而我相信這對國家來說是正確的。”
他也對立法者當年的遠見表示敬佩,認爲這讓我國能避免像其他國家一樣,被宗教分歧和沖突所擾,“自豪地成爲宗教寬容、社會和諧的楷模”。
國會已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