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亞男子對孩子施暴和做出猥亵行爲,妻子在家鄉與他離婚,再到新加坡法院申請分配本地公寓資産,獲得高庭批准。男子不服所判,聲稱與妻子是“假離婚”,即使要分資産也應交由印尼法院審理,但他的上訴被駁回。
最高法院上訴庭認爲,這對印尼籍夫妻與孩子在兩人聯名擁有的海景華庭(Seaview)公寓曾住上四年,男方也一直活躍于新加坡,這些因素足以支持女方選擇新加坡法院來審理婚姻資産的分配。
我國于2011年修訂《婦女憲章》中的第4A條,准許男女在外地辦成離婚手續後,到新加坡法院尋求審理婚姻資産分配與其他財務事項。這是上訴庭自新條文實行後,首次審理這類案件和發出判詞來闡明立場。
此案的離婚男女于1995年在雅加達結婚,育有22歲與18歲女兒,及一名10歲的兒子,全家人都是新加坡永久居民。
根據判詞,男方被指在家中虐待妻子與子女。2013年7月,他在雅加達法院被判對孩子施暴和做出猥亵行爲的罪名成立,經上訴,他被判坐牢四年半與罰款9750元。男子至今未服刑,目前人在新加坡。
女方則在2013年中向印尼法院申請與丈夫離婚,並且獲得三名孩子的撫養權。過後,她援引《婦女憲章》第4A條,向新加坡法院申請分配本地公寓資産,獲得高庭司法委員批准。
男方不服所判,上訴至最高法院上訴庭。他通過代表律師指出,妻子無權向新加坡法院提出分配婚姻資産的申請,理由包括夫妻倆在印尼是“假離婚”,而且他沒有長期住在新加坡。
三司在判詞中解釋,想在本地法院申請審理婚姻資産的男女,必須先證明與配偶已在國外合法離婚。而本案男女確實已在雅加達法院取得離婚庭令,並且有法律文件可證明,因此所謂“假結婚”的指控無法成立。
資産在本地 住滿一年 三司:我國法院有權審理
三司指出,本案所涉及的婚姻資産是位于新加坡的公寓,男女雙方都是新加坡永久居民,與本地有緊密聯系,包括一家人在該公寓住上長達四年,孩子也在本地求學和上教會。
而且,男子也承認,他從2014年年中起一直在本地生活。三司指出,只要男方在本地住上至少一年,我國法院就有權審理和決定他的婚姻資産分配。至于本案中的公寓資産的具體分配,有待法院日後進一步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