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兩名成年人彼此同意並在私人場所進行性行爲,公共檢察官的立場是,以刑事法典第377A節條文提控他們,並不符合公共利益。
總檢察署昨晚發表文告,重申總檢察長黃魯勝的這番言論,並進一步指出,通過其他法律條文對這類行爲予以提控,將違背上述立場,同樣不符合公共利益。
近日有三名國人個別入禀高庭,對第377A節條文是否違憲提出挑戰。總檢察署被列爲三起案件的答辯人,案子均已在過去一周陸續過堂。
總檢察署昨天在文告中說,它已充分回應起訴人在法庭上提出的論點,將交由法庭對案件作出裁決。
總檢察署也提及,其中一名起訴人爭辯說,針對與第377A節條文執法行動相關的其他罪行,控方目前的立場尚不明確。
對此,總檢察署說:“總檢察長已指出,只要相關行爲是兩名成年人彼此同意並在私人場所進行,則公共檢察官的立場是,在沒有摻雜其他因素的情況下,根據第377A節條文提控不符合公共利益。”
“從這一立場自然可以得出,根據其他法律條文提控,將抵觸第377A節條文下的‘不提控立場’,同樣不符合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律師拉維(M Ravi)星期一(18日)在高庭,也針對第377A節條文違憲提出論點。
據《海峽時報》報道,拉維當時指出,我國其他法律規定,任何人須舉報違反第377A節條文的人,包括男同性戀者本身、其朋友或家人,以及他們的醫療人員。
刑事訴訟法第424節條文規定,任何人若是得知有人觸犯或意圖觸犯刑事法典第XVI章的罪行,就應向警方舉報。第377A節條文就列在第XVI章內。
拉維因此認爲,當局不主動執行第377A節條文的這一立場,將導致刑事訴訟程序不一致、可被任意操作,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24節條文下的強制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