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産權局商標審查員和案件裁決專員,先後駁回廠商的申請和上訴。他說,金莎的立體圓狀物並無固有特色,使公衆一看到圓形狀,就會以爲這是“金莎”的商標。
知名意大利巧克力廠商Ferrero S.P.A嘗試以産品Ferrero Rocher(金莎)的包裝和圓形狀,五度向新加坡知識産權局申請注冊商標和上訴,以保護這個立體圓狀綜合商標,結果都失敗。
根據商標注冊法令,除非産品本身有特性,否則就能以“缺乏特性”駁回注冊商標的申請。
知識産權局(IPOS)的商標審查員和案件裁決專員(adjudicator)先後以上述理由駁回廠商的申請和上訴。
案件裁決專員大衛·盧維林(David Llewelyn)說,金莎的立體圓狀物並無固有特色(inherent distinctiveness),使公衆一看到圓形狀,就會以爲這是“金莎”的商標。
他指出,即使以某特定品牌和形狀大量出售産品,不代表公衆就會認爲該形狀就是真正的産品,他們可能認爲形狀只是個特征,或只是個眼熟的東西。
這家廠商申請的注冊商標包括裹上金色紙張的圓狀巧克力、一個確保巧克力不會在盒內滾動的褐色紙杯,以及一個印上FERRERO ROCHER的橢圓形白色粘紙,指這些是“經協調的包裝設計”。
但裁決專員指不能因爲綜合了立體圓狀以及這些紙杯和粘紙,就批准商標申請,因爲紙杯和粘紙的特征並沒爲商標添加獨特性,一般消費者還是會將它們視爲有“裝飾或功能作用”的元素。
根據裁決書,廠商是在2013年12月23日,用這個涉及立體形狀、包裝和顔色的綜合商標(composite mark)向知識産權局申請注冊商標。
商標審查員在2014年9月駁回申請,因爲認爲申請的商標是立體狀,沒其他獨特元素,而“這種形狀在巧克力中相當普遍,一般消費者不太可能單單以這形狀,就認定它是出自金莎的標志。”
根據案例,以商標注冊來看,這類識別與聯想(recognition and association)不意味著有關産品就有其特色。
廠商锲而不舍,隨後三次向審查員陳詞和上訴,卻全被駁回,最後要求進行單方面的聽審(ex-parte)。裁決專員在今年10月審理,上個月還是駁回第四次的上訴。
ROCHER巧克力産品在本地的銷量增長驚人,營業額從1982/83的僅1000美元,增至2014/2015年的2512萬余美元(約3404萬新元)。
過去也有類似要以形狀注冊爲商標的申請。2016年,雀巢(Nestle)要爲Kit Kat巧克力兩個和四個指狀的形狀申請商標保護,阻止他人使用類似形狀生産巧克力,結果被駁回。
根據最高法院上訴庭五司的裁決,Kit Kat缺乏固有特色,雖然一般消費者看到指狀時,會聯想到Kit Kat,但雀巢無法證明一般消費者會把這個形狀直接當成Kit Kat的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