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小明偷偷跟隔壁班的小馬說,同班的小麗早前在公共場合遭色狼下手,精神大受打擊,才會整整兩周沒來上課。小明壓低聲量說:“聽說色狼已經被抓去坐牢了,你可千萬別把這個秘密告訴別人。”小馬聽了大吃一驚,但他還是忍不住說出這個秘密,結果消息很快就一傳十,十傳百。
小麗成爲衆人談論的焦點,同學們的指指點點令她心靈再度受創。正是爲了保護未成年者、性案受害者或弱勢群體等,法庭可發出禁止披露令(gag order,簡稱禁令),嚴禁公衆和媒體公開任何可泄露受害者或證人身份的資料。
本期《說法識法》邀請總檢察署刑事罪案司副高級政府律師黃文光和萬嘉順,解說禁止披露令的由來,以及公衆該如何“謹言慎行”,以免對當事人造成二度傷害。
一般上,法庭會針對涉及性罪行的案件,以及涉及未成年孩童的案件下禁止披露令,但並不局限于此。
爲了讓證人無須擔心因受到公衆審視而覺得難堪,法庭也曾發出禁令,讓相關者可以在無後顧之憂的情況下供證。
在發出禁止披露令時,法庭可援引國家法院法令(State Courts Act)第7(3)節條文,或最高法院司法權法令(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Act)第8(3)節條文。
萬嘉順指出,在一些案件中,若被告和受害者互相認識,是親屬或同事關系等,法庭也可能指明不可公開被告身份,以確保受害者或其他弱勢群體不會因爲與被告的關系而暴露身份。
去年10月,一名26歲耶魯—國大高材生涉及在校園內偷拍女生洗澡和裙底照,面對24項侮辱女性尊嚴的控狀,他透過代表律師表示以保護受害人爲由,要求禁止揭露自己的身份,獲法官批准。
代表律師當時指出,與被告同屆的耶魯國大生不多,只有約210名,若公開被告的名字,恐怕會泄露受害人的身份。同時,針對其中21項偷拍女性洗澡的控狀,四名受害人皆是被告男女混合宿舍的室友,基于這個原因,律師懇請法官谕令媒體禁止報道被告的姓名。
值得注意的是,黃文光說,就算沒有禁止披露令,現有的一些法律條文其實也會限制特定資料的公開。
比如,根據兒童與青少年法令(Children and Young Persons Act)第35節條文,除非是爲了司法利益,獲得法庭或部長批准,否則未滿16歲、涉及司法程序的兒童或青少年的姓名、住址、學校等資料和照片都不能泄露。
審理民事案也可能發禁令
婦女憲章(Women’s Charter)第153(4)節條文,禁止公開性罪行女性受害者的相關資料,而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第425A(1)節條文同樣禁止公開可泄露舉報者、性案或虐童案受害者身份的資料。
此外,除了刑事案,法庭在審理民事案時也有可能發出禁止披露令。
資深律師陳其玉受訪時指出,根據家事司法法令,家事法庭審理的案件都會有禁令保護涉案者的身份。
他說,民事案件一般不容易申請禁令,除非在極罕見的情況下,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特殊情況,法官才會谕令媒體和公衆不得揭露案情。
身份受保護者若逝世 法庭酌情考慮是否發禁令
若身份受保護者已不在人世,法庭就沒必要發出禁止披露令,除非受害者或被告的姓名一經公開,會連帶泄露其他潛在證人的身份。
去年9月揭發的振瑞路鐵鍋燒屍案震驚全國,31歲男被告和30歲女被告涉于2014年3月在振瑞路第52座組屋八樓的一個單位,謀殺當時年僅兩歲半的親生女兒。
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爲保護受害者與家屬身份,法庭禁止報道被告身份。不過,有公衆在面簿上傳被告及其家人的照片,照片被數千人轉載。
總檢察署當時表示接獲數起觸犯禁令的通報,並已著手調查。當局也呼籲各界,不應在刑事訴訟程序期間對案件提出猜疑,或公開發表任何可能妨礙或幹預司法程序的評論。
由于上述案件仍在司法程序中,目前不便直接針對此案作出評論。
但黃文光解釋說,一般而言,就算受害者不在人世,若案件涉及身份須受保護的其他證人,法庭仍會綜合考慮是否要發出禁令。
即便涉及多層考量,禁令的重要性不容忽視。他說,如果這些受害者或證人的身份沒有受保護,他們或許會因爲擔心遭受不必要的傷害而不願出庭供證。
尤其在這互聯網時代,就算時隔10年、20年,公衆還能輕易在網上搜索出相關資料,這些記錄可能伴隨他們一生。“這樣一來,受害人就不敢現身舉報他們所遭遇的罪案,尤其是涉及性罪行的案件。”
身份受保護者也受制于禁令
身份受保護者同樣受制于禁止披露令,若蓄意違反禁令,或可構成藐視法庭的罪名。
黃文光說,由于庭令列明所有人都不可公開相關資料,就算受害者自行公開身份或任何可泄露身份的資料詳情,也可構成違令行爲。
不過,如果受害者不希望身份受保護,法庭或許一開始就不會發出禁止披露令。除非案件涉及其他限制公開身份資料的法律條文,若當事人仍主動將資料公開,就可視爲觸法。
萬嘉順指出,公衆須格外注意的是,違令行爲不僅僅是直接公開受保護者的身份,也包括公開一些能夠泄露當事人身份的資料。
比方說,有知情者在面簿或部落格公開一些涉及案情的資料,就算當事人認爲這些貼文觸及的範圍很小,寫出來似乎也無關緊要,但這些信息或已足以泄露受保護者的身份,繼而構成違令行爲。同時,即便只是在網上看到其他人的貼文,若有網民隨手轉發這些信息,也屬于違反禁令。
違令者可被提控,並因此面對罰款或坐牢,或兩者兼施的刑罰。總檢察署將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酌情決定是否要提控。
至于刑罰的輕重,則視違令行爲所抵觸的條文而定。例如在國家法院法令第7(3)節條文下違反禁令,可面對罰款多達5000元,或坐牢長達12個月,或兩者兼施。
公衆和媒體發言若妨礙或幹預,或有可能妨礙或幹預司法程序,也可被視爲藐視法庭。藐視法庭者可被罰款高達10萬元,判坐牢長達三年,或兩者兼施。
此外,一般庭令都不會隨時間“過期”,除非庭令清楚列明它的有效期限。不過,有心人仍可向法庭申請取消禁令。
黃文光說,曾有一起案件,控方要求在上訴期間取消禁令,但法官認爲即便案件已進入上訴程序,被告的身份仍不應被公開,否則就有可能披露受害人的身份,因此最終駁回控方的申請。